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朔州市全辖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22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五、相关职能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六、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七、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

  2.依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

  3.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4.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5.资金汇划清算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跨行系统2小时内到账;

  6.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7.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8.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9.申请人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全面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

  10.申请年度前两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及代理国库业务等违法行为;

  11.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

  (三)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见附录)。

  (四)《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账务报表及相关指标数据。

  (六)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事务所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七)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特别注明拟承办机构的情况说明

  (八)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专职人员情况说明,包括人员构成、个人基本情况、职业道德、从业经验等。

  (九)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基本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办理该行政事项时对以下证明事项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办理: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最新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

  1)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原程序办理;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承诺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

  4)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决定是否公开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

  5)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6)对承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有权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终止行政事项办理、撤销行政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等。

  7)申请人因承诺不实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将被依法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超过受理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二)申请接收。

  1.接收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接收申请材料。

  2.接收地址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地址: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审查与决定。

  1.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评定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定量指标考虑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考虑申请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申请人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安全评价、外部综合评价、服务承诺以及代理国库业务经验情况等。

  2.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批结果。

  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参加当次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未经资格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招投标。

  申请人参加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本次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决定自动失效。

  (五)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六)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朔州市中心支行子网站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6.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招投标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并不得在下一次的资格认定活动中提出申请。

  3.行政相对人经招投标被确定为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后,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签订支付清算协议。

  十五、咨询途径

  具体咨询途径可与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联系。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具体监督和投诉渠道可与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联系。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地址: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与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国库科联系查询。

  附录:1.流程图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回答

  附录1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申请书

   

  

  2.申请表

   

  

     

  

  3.《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5.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最新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等

   

  

  6.其他材料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一、申请材料不加盖公章或只盖部门公章。

  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出现忘记加盖公章或者只盖部门公章的情况。

  示例二、申请书叙述不完整。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往往漏写相关内容。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答: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定其是否有参加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的行为。

  问题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分为哪几类?

  答:按照业务种类,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可分为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等三类。

  问题三、申请人未经办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可以申请代理?

  答:可以。

  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的怎么办?

  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行应允许当场修改,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