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业务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业务的申请及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非企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业务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发布);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印发);

  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4〕74号印发);

  6.《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13〕14号印发);

  7.《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印发)。

  (四)受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六)申请条件

  1.本指南所指的非企业和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本指南所指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南所指的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七)申请材料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实行预算管理的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出具其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3.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设立临时机构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立该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

  4.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5.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八)办理方式

  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后由其管辖行统一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九)办理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将有关资料返还开户银行;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退回报送银行。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发放证照

  开户许可证。

  (十二)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打印开户许可证交开户银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填写《行政许可补正资料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文件退回报送银行。

  (十三)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45;下午2:30--5:45。

  (十四)咨询渠道

  0349-8888143

  (十五)责任追究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受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印发);

  4.《山西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并银发〔2015〕48号)。

  (四)受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使用“电子口岸卡账号”在“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备案、申请提交、查询《准许证》审批结果和海关核销情况等事宜。

  (五)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范围内商品的,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适用以上申请条件);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内的黄金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上述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上述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上述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上述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上述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范围内商品的、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前述“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报送申请材料”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八)办理方式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九)办理时限

  1.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发放证照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十二)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除即时告知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及《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三)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45;下午2:30--5:45。

  (十四)咨询渠道

  0349-8888172。

  (十五)责任追究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人民币图样使用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

  (五)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六)申请条件

  在朔州市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七)申请材料

  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提供以下材料:

  1.《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3.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4.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办理方式

  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办理时限和送达

  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除即时告知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送达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一)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45;下午2:30--5:45。

  (十二)咨询电话

  0349-8888172。

  (十三)责任追究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并与申请事项保持一致。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图样制作模具和图样源信息,防止人民币图样被非法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有权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银办发〔2020〕43号印发)。

  (四)受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作为初审行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

  (五)基本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进行审批。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发放证照

  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

  (九)表格资料

  参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十)咨询渠道

  0349-2020542。

  (十一)责任追究

  行政相对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二)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2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45;下午2:3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