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气象局新闻宣传发布管理办法

  一、 我市气象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市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市级气象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及对各县(区)气象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二、市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公众媒体气象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日常新闻采访活动的联系、接待和组织。凡有重要会议、重要事件和重大活动,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或新闻单位主动约稿的,承办单位或受访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和组织。

  三、气象宣传报道的重点是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气象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气象服务效益、实施“三大战略”取得的成绩、气象部门在防灾减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气象部门“三个文明”建设情况、气象部门改革开放的部署及取得的成绩等。

  四、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实行分级审查制度。涉及市级气象工作的重要稿件,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审定;涉及县(区)级气象工作的重要稿件,由各县(区)气象局负责审定。以领导同志名义撰写的稿件,由领导本人审定;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原则上由受访者本人负责把关,重要稿件须同时由同级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五、短时天气预报、短期天气预报、中期天气趋势预报及气候评价,可以公开报道;报送上级部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内部材料、天气旬月报、气候预测等,一般不宜公开报道。如需公开报道,须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六、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影响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只能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领导、有关部门报告,不宜由气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首发报道。

  七、重大气象服务经济效益的评估、重大科研成果、业务建设、外事活动、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由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送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各单位日常工作的稿件,由各单位审定。

  八、批评性报道应当严格核实并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九、凡属气象科普、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稿件可不送审,文责自负。

  十、各媒体新闻记者在气象部门的采访活动,由各级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采访接待工作。

  十一、在各类气象宣传活动中,各县(区)气象局要主动向市局办公室请示汇报,及时了解宣传主题和指导思想,市局办公室要根据重大气象活动宣传重点,具体指导各县(区)气象局的气象宣传工作,努力做到重点明确,思想统一,把握尺度,保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