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朔州市气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布。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报告通过朔州市官方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朔州市气象局办公室(电话:0349-2166343)。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朔州市气象局认真落实《条例》精神,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紧紧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坚持以防灾减灾、服务民生为宗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信息质量、丰富公开形式,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其他配套制度,促使信息公开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我局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34条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等内容。在山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开各类信息77条,其中公告公示2条,工作动态7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本单位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及监督情况

  依照《朔州市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分工、发布流程、保障措施等。由专人负责编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严格进行涉密审核,做到“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和疑问,并接受公众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四)监督保障

  朔州市气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及时更新政务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圆满完成,但工作成效与山西省气象局和朔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公众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内容不够全面;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不高;是政务信息内容不够充实。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做到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

    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升。及时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务信息,做到群众看得到、听的懂、用的上、信得过、能监督。

    三是规范内容,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明确政治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制度。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方法,丰富信息公开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