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气象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气象标准化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气象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气象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气象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标准化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在气象标准化工作中对标对表民生需求、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气象改革发展需求,树立以高标准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着力解决气象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机制不全、应用不好、能力不强、影响不够的问题,积极营造标准先行、依标办事的行业氛围,发挥好标准化在气象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气象服务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 问题导向、服务大局。既要把有效解决气象标准化工作自身突出问题作为改革的出发点,也要围绕中心工作,把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落脚点。
—— 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既要发挥好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也要发挥好主管职能部门在分管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主导作用,同时落实好业务服务单位制定、实施标准以及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职责的主体责任。
—— 需求引领、重点突出。既要夯实气象基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基础,也要面向公众、面向生产、面向行业的需求,以增强普适性、通俗性和发挥社会效益为目标,使气象标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的需要,为提升气象保障服务水平、引领气象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 多元参与、开放合作。要跳出部门抓标准,推进开门制标、开放贯标,积极建立和营造全社会、全行业、部门间共同关心、参与和推进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机制和良好氛围,增强气象标准化发展活力,提升气象标准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1.优化气象标准体系结构。要科学规划气象标准体系中不同性质、不同层级标准的范围和作用,发挥好标准在气象事业发展中保质量和促发展的作用。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政府性、公益类标准,应聚焦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气象服务和气象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重点制定跨部门、跨行业的基础通用标准,气象行业标准重点制定规范和引领行业发展的专用标准,地方标准重点突出地域特点和专业优势。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的相关要求。
2.促进标准与气象业务、服务、科技及工程项目的互动融合。要在业务、服务、科技及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关键环节中强化标准的导向作用,将转化形成相关标准化成果列入项目重要考核指标,以标准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业务化、产业化。要打通业务、服务、科技及工程项目产出标准的渠道,相关项目成果经评估可以转化为标准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后直接纳入气象标准制修订计划。
3.培育发展气象领域的团体标准。鼓励和支持气象相关社会团体自主制定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增加气象标准有效供给、增强气象标准化活力。鼓励和引导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通过“中国气象标准化网”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信息及文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促进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相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模式。
4.加强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完善标准立项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求组织各领域高层次专家研究提出重点标准项目,并通过指定委托、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完善标准项目退出机制,对于制修订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采取终止项目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的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和通报。探索对标准化工作基础薄弱的起草单位实行项目导师制,强化对标准制修订的全周期指导和管理。
5.规范气象标准化经费使用。标准制修订经费和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制修订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不含通用办公室设备)、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以及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为进一步提高标准化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发挥好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各单位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下制定更为灵活有效的标准化经费管理办法。
(二)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6.建立以标准为依据的履职工作体系。主管职能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抓标准、管社会必须靠标准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履职方式,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继续推进部门业务规定或规范转化为标准。要强化标准在气象基础业务以及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硬约束”地位,特别是在行业准入、监督抽查、质量评价等面向社会和行业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原则上应以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
7.推进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业务工作体系。在气象业务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质量意识、标准意识,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树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理念。鼓励和支持各级气象业务服务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通过开展标准化试点、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第三方认证等方式,促进气象业务服务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培育和创建知名气象品牌。
8.推行“执行标准清单”制度。各级气象业务服务单位要落实标准实施主体责任,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将应采用和可采用的气象标准汇总形成本单位的“执行标准清单”并保持动态更新。要将“执行标准清单”纳入单位信息公开范畴,强化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未执行所公开清单中的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与反馈。主管职能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域的标准实施监督责任,结合业务考核、汛期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对标准实施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广泛收集、及时分析标准实施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工作环节中缺失和不适用的标准应尽快提出制修订建议,由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快速通道或以修改单形式加快立项、出台,形成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反馈、改进的良性联动机制。
(三)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0.优化技术组织设置。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减少交叉、保障有力的原则,依据各气象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标准化技术组织及其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工作效能,对气象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设置及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优化调整,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依规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各省(区、市)气象局成立气象领域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发挥好其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平台作用。
11.落实秘书处承担单位责任。各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体系,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督办、年终有考核。各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要为秘书处提供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要按照国家标准委要求为秘书处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并确保履行好岗位职责。标委会秘书长和秘书的工作绩效应与标委会工作成效挂钩。
12.加大履职考核力度。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对标委会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原则,对效能优秀的秘书处采取通报表扬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激励措施。标委会秘书处要建立、完善委员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委员参加标准立项投票、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年会等重要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通报,对于上一年度活动参加率达不到50%的委员,标委会秘书处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解聘建议,形成委员“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13.加强支撑能力建设。依托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按照研究型业务、支撑性定位、专业化队伍的原则推进国家级气象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投入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人才和经费,充分发挥其在气象标准化领域的研究评估、技术把关、凝聚专家、培养人才等作用。加强“中国气象标准化网”品牌建设,推进信息和资源的整合,实现标准制修订管理以及远程学习、信息查询、资源下载、应用反馈等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四)提升标准化工作影响力
14.加快重要领域标准的出台。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和气象改革发展的要求和需求,按照查遗补缺、急需先行的原则,重点抓好以下领域标准的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服务、气象助力乡村振兴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标准;气象大数据、智慧气象等支撑气象事业提质增效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标准;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强化安全监管的关键标准;气候资源利用、专业气象服务等引领新技术发展、拓展业务服务领域的急需标准。对于重要领域标准,通过建立专项标准技术攻关机制以及加大经费投入、开辟快速通道、定期跟踪督促等措施,确保标准的研制质量和尽快出台。
15.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贯机制。要将标准宣贯融入日常工作,特别是开展气象宣传、讲座、科普等活动时,相关内容已有标准规定的要以标准为依据,不断扩大气象标准的影响面和知晓度。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要建立领导干部和业务科研骨干带头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制度,在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时,要将标准化知识和重大、基础性标准纳入课程体系。
16.加大部门间标准化合作力度。注重与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旅游、能源、保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关联行业在标准化方面的工作沟通、技术交流和资源共享,将标准化列为部门合作重要事项,积极推动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探索建立军民气象标准化融合发展的长效协调机制,推进军民通用气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的军民标准相互转化。
17.推进标准国际化。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相关专家参与或牵头制定国际标准,依托仪器装备、业务系统等“走出去”以及推进全球监测、全球预报、全球服务的契机,推动我国自主创新、特色优势标准走向国际,提高气象领域国际标准化参与度和话语权。加强对WMO、ISO、IEC等国际组织的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促进气象领域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气象国际交流与合作范畴,在有国际应用需求的专业领域探索出版气象标准外文版,推动气象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有良好气象合作国家的应用与互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专、兼职岗位,积极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发挥标准化工作中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推进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具有气象特色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培训政策和课程体系,推进分层次、分对象气象标准化培训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利用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建设、综合气象观测试验基地建设等现有机制培养跨领域、懂业务的气象标准化技术骨干,加快建设气象标准化专家库和核心人才库。
(三)加大资金保障
将气象标准化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推进标准的研制、宣贯和执行,保障标准化工作的运行和管理。在业务、服务、科技及工程项目中预留标准化工作经费,促进业务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或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气象标准的研制和应用,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急需标准的研制出台和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完善激励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单位以及优秀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予以奖励。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创新团队建设以及首席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科技骨干等选聘工作中,将主持标准制定和推进标准实施应用的工作情况作为人才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