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1)作业站点无命令作业,致使火箭弹击落空中军用和民用飞行器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2)因防雷设施不合格,发生雷击、失火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因未严格按“安全射界图”规定的方向射击,火箭弹在空中未完全燃烧,造成落地后引燃加油站、粮库等公共设施。

(4) 因火箭弹未及时开伞,造成下落过程中击毁民居、车辆、击伤人等。

(5)因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箭弹未出架燃烧等事故,造成操作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

(6)移动火箭发射装置因选址或发射方向不当,火箭弹在空中未完全燃烧,造成落地后引燃加油站、粮库、车辆、民房等公共设施。

(7)火箭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爆炸、火灾等事故。

(8)在作业期间,火箭弹在弹药库中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火灾等事故。

第三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有责任和义务将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

第四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作业点站长应立即向所属县(市、区)气象局(站)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同时保护事故发生现场,作业装备应维持事故发生时的状况,不得变动。

所属县市、区气象局(站)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在2小时内向市级及省级人影机构报告。

第五条 地面人工影响天气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

(2)物品损失情况及房屋、车辆、工厂、企业等估价情况;

(3)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4)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5)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6)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朔州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山西省应急减灾处、山西省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朔州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