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气象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以防为主,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具有上述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六、市局纪检组要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七、市局纪检组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局党组其他成员。
八、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