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县级以上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党性修养和领导班子的战斗力,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市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
(六)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及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分析;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八)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规则
(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围绕主题交流思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沟通思想,统一认识。
(二)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对党的事业和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和主题按朔州市组织部、市直工委和省局的要求进行。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建议,找准问题,撰写发言提纲。
(五)因公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要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提交书面报告,在会上宣读,列入记录。
(六)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组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解决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七)民主生活会后十天内,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职工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八)会后要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主持人、活动内容等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市直工委及省局书面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评议结果和整改措施。
(九)本制度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