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气象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朔州气象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系统的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和气象信息的通畅传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朔州气象信息网络是朔州市气象局的业务专用网,包括地面宽带专网(以下简称宽带网)、卫星通信接收系统、市、县计算机局域网、Inerrnet网。

  

  

  第三条 朔州气象信息网络主要由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所有连接在网络上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数据库及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包括网络Ip地址、网络可共享设备、网络带宽、网络上传输的数据等)和网络辅助设备组成。   第四条 使用朔州气象信息网络的各级气象部门和因业务需要接入朔州气象信息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务组织   第五条 朔州气象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气象局业务科负责组织规划全市气象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市气象台负责市级气象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网络管理以及对全市各级台站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 市气象台、业务科负责全市气象信息网络的装备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县(区)气象局负责本单位气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管理和保障。   第三章 网络运行   第十条 卫星通信接收系统(CMACAST)、 宽带网实行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连续运行,与网络通信相关的设备不得无故关机。   第十一条 各级台站必须指定专人作为本区域网络的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区域网络的技术维护,建立相关的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市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监控和软硬件维护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各项实时作业(任务进程、信息源、数据库等)的运行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有关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在保障系统运行和系统安全发生矛盾时,应以保证系统安全优先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一经安装到位,不得任意挪动,需要挪动、拆卸或增装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与网络有关的器件只有系统管理员才能安装和拆卸,并建立确认登记制度,以确保准确无误,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各级宽带网节点的接入须报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宽带网实行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各级部门必须服从省级网络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宽带网中的所有网络设备,其配置调整应由系统管理员执行,并记录存档。如有重大调整,须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运行单位必须定期测试备份网的连通情况,以确保备份网能够随时启用。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网络进行非业务的大容量数据或视频传输,禁止进行网络游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加入中国气象局CMACAST卫星广域网的节点和终端站须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经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卫星接收系统的参数不得随意改动,以确保系统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台站内的局域网络在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下,由各级台站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在局域网内的网络Ip地址必须在市局业务科统一规划的网段内分配,禁止随意占用其它网段内的ip地址资源。   第二十五条 网络资源的分配原则:满足网络用户业务使用要求,充分发挥系统资源使用效率,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坚持先内(气象部门)后外(非气象部门);先实时业务后科研开发等的原则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管理维护各类系统及应用软件,确保各类系统及应用软件正常运行。   ()及时处理各类病毒、黑客攻击,确保全网安全。   ()定期了解各类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业务软件、查杀病毒软件、网管软件的运转情况,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排查。   第二十七条 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把网络安全运行和软件、用户数据的管理作为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面向系统,以用户满意为目标,以技术支援为保证,强化协调配合,全面提高系统运行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定期巡视机房设备及运行情况,逐步实现集中监控维护方式,提高自动化管理程度。   第二十八条 系统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牢固树立服务质量意识。网络管理、维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协作处理出现的各种故障。   ()熟悉维护工作对象,熟悉维护规程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技术精通,保障有力。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和业务,不断提高维护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第二十九条 系统软件维护   ()各类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业务软件、查杀病毒软件、网管软件必须专人保管,不得遗失,借用安装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必须及时归还,不得外传。   ()业务运行的操作系统软件以及查杀病毒软件的安装必须在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系统出现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在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指导下或由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进行排障处理。   ()投入系统业务运行的业务软件的安装、升级与维护应严格按照技术手册进行操作,一般性软件升级、调整,需经运行单位领导同意,由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实施,并记录存档。重大变更需根据该调整所影响到的业务范围,报经相应级别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更改。   第三十条 应用软件维护   ()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应根据业务的需求,遵照《气象软件设计规范》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应用软件必须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准业务运行后,方可投入正式业务运行。扩展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应相对独立于业务运行工作,并且在卸载后对业务运行没有影响。   ()凡投入使用的应用软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功能规格书、数据规格书、数据流程图以及用户操作、使用说明等技术材料。建立和完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装、升级、修改、维护等管理档案。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必须对投入业务使用的应用软件进行完整的安装备份,并对安装维护流程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有故障时及时排查。   ()全国统一配置的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的维护,遵照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自行建立的应用数据库必须完全脱离全国统一配置的数据库,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操作,以防止由于系统意外故障造成数据信息丢失。   第三十一条 防范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规定。   ()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病毒软件的升级情况,及时升级病毒库及杀毒引擎,确保杀毒软件的有效性。   ()出现计算机病毒攻击时,系统管理员或软件维护人员必须及时查出病毒源计算机,并对该计算机网络端口进行封闭,待病毒查杀完毕后再开启该端口。业务用计算机感染病毒后应立即脱离网络,启用备份计算机,待病毒查杀完毕后再并入网络。   ()网管人员应不定期进行网络流量的监测,检查异常情况,记录流量异常端口并进行检查,防止黑客攻击或病毒袭击。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局域网络及用户的安全管理由同级气象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网络上进行以下活动:   ()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   ()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第三十四条 网络用户名和口令应注意保密,不得借用。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口令要定期更改,以确保口令信息的安全。定期检查各种日志文件,发现有异常事件或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合法用户的入网权限,由系统管理员按用户需求及有关规定,进行等级划分,并报同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非网络系统管理人员严禁使用各种软件对网络、网络设备、主机和服务器系统进行扫描和测试。   第三十六条 在各网络节点的共享服务器上,须加强对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所在目录的管理,尤其是对普通用户的写、删除权限的限制。除系统用户外,其他用户一律不得具有访问系统配置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系统的权限。严格进行系统日常检查工作,对磁盘空间进行监控,清除过期文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系统软件和业务运行应用软件应有双备份,其中一份归档保存。系统软件及其储存载体由软件维护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气象台站对外部门的接入用户,必须限定只能访问本级局域网的专业服务系统,以保证全网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与Internet网连接的计算机应安装“防火墙”,尽量不与宽带网、卫星网有物理连接。   第四十条 朔州气象信息网内所有用户必须对提供的所有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开设的接入互联网的气象网站,应按规定到当地互联网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接入山西气象信息网的气象网站,还需报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建立的气象网站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特别许可,任何单位开设的气象网站不得开通BBS信息服务系统。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机房管理由各级业务运行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制订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非值班人员不准随意出入机房。在机房内,值班员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值班岗位。   第四十四条 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工作服(工作服不得在机房外使用),并保持其清洁。机房卫生应每天进行清扫,定期清除设备外部和内部的灰尘,尤其集成电路板的表面和插件槽口处应经常保持光洁,减少不稳定性因素。   第四十五条 引入机房的电源线应直接从变压器引专线,以保证设备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稳定。网络设备应配备可靠、安全、合理的UPS不间断业务供电系统。   第四十六条 UPS及蓄电池的存储室应与机房分开设置,带有油浸式调压变压器的配电间不应设在机房邻近。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同一层时,应设防火墙隔成小间作调压器室。备用油机发电机房,应远离主机房。油料库必须放置在单独的存储室专人管理。油机房内的配电柜()应尽量避免与油机放在同一房内;油机房内必须配置移动消防器材。   第四十七条 输出配电柜各单相交流电分别由接线排各分路火、零、地三线一组引向所供计算机等设备的最近处。电源插座三孔当面向插座时为上地、左零、右火。电源插座上的零线孔与设备保护地线孔之间的“零、地”电压交流值,必须在机房所有设备满负荷工作时小于2伏。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三相交流供电的机房,必须遵守三相负载尽可能平衡的原则,以提高系统供电的稳定性。   第四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实施。   第五十条 设备保护地线的地网出口结点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测量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机房应安装防雷装置,且应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应在雷电多发期前进行一次。   第五十二条 机房的装修要采用阻燃材料。顶棚、防静电地板应使用不可燃材料。机房的各种电缆线、信号线通道孔,在穿过楼板的地方,不得留有缝隙。严禁在机房内铺设地毯或使用可燃性壁纸。   第五十三条 机房内的重负荷用电设备,如空调器等,需采用单独供电,要注意避免采用插入式熔断器,以防止保险丝熔化跌落到可燃物上引起火灾。   第五十四条 机房内严禁烟火;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必须配备灭火装置,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机房应有防盗措施,若发生设备丢失、损坏,由各台站自行负责。   第七章 系统技术保障   第五十六条 技术保障工作实行市、县(区)分级保障的原则,各级保障部门各负其责。   第五十七条 市气象台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和在线故障排除、网络运行管理、网络设备的软件升级、补丁安装和优化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气象装备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信息网络设备和备件采购、设备维修、技术支持,对网络设备的故障维护维修过程进行登记,建立技术保障档案。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辖区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和故障登记制度,承担本地区网络设备故障的现场维修,并及时将故障记录上报上级级技术保障机构。   第六十条 各级台站要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定时巡察网络设备,定期检测防雷设施,凡因责任心不强或人为因素造成网络设备丢失、损坏,费用由各级台站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网络出现故障时,首先由本级专职人员处理,如有困难,逐级向上一级技术保障部门报告,请求分析检查。重大故障在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直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章 奖 惩   第六十二条 市局对在朔州气象信息网络运行、管理、维护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用户,应及时提出警告。严重时,可采取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等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第六十五条 严重违反本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通信、网络设施,对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处罚并调离原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如同时触犯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朔州市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