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89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统计工作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完善平台建设,结合朔州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统计调查工作“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打造阳光统计调查、法治统计调查和服务型统计调查,进一步提升政府统计调查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围绕统计调查改革发展和社会公众的统计调查数据信息需求,以公开促进统计调查改革创新取得新进展、促进统计调查规范统一迈出新步伐、促进统计调查服务水平实现新提升。强化主动公开,积极回应关切,注重分析解读,扩大公众参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公开能力,不断增强公开实效和统计调查服务质效。

  (三)工作目标。推动统计调查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做到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人民群众获得感进一步提升,政府统计调查公信力持续提高。

  二、推进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促进统计政务阳光透明

  (四)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统计调查改革方案、重大统计调查政策措施、重点统计调查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五)推进执行公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主动公开重要统计调查改革任务、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全面推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慎稳妥公布随机抽查结果。深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统计执法公示制度,根据权力清单和工作职责,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统计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救济途径等,审慎稳妥公开统计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结果,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公开。

  (七)推进服务公开。进一步推进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定期公布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目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八)推进结果公开。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统计调查改革发展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推进统计执法检查过程公开,向社会公布统计行政处罚、统计执法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统计违法失信等信息,并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逐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要全文公开。

  三、推进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扩大统计政务开放

  (九)加大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制度方法公开实施方案》,丰富公布方式,逐年充实公开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加强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指标和统计调查方法的宣传解读工作。

  (十)积极推进统计调查数据开放共享。做好统计调查数据信息发布和解读,“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稳妥推进统计调查数据开放共享。积极建立部门间数据沟通分享机制,研究制定推动部门数据开放共享办法,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流。

  (十一)加强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统计调查政策,带头解读统计调查数据,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重要统计舆情时,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接受媒体采访,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和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坚持政策性文件和统计调查数据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报批、同步落实。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分阶段做好解读工作。

  (十二)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舆情监测部门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重要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特别是密切关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统计调查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统计调查突发事件处置的舆情信息等。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重点围绕“两会”、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要统计调查改革举措、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按程序快速反应,及时应对,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引导正确社会舆论。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十三)扩大公众参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认真做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专业机构鉴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做好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利用新媒体平台,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丰富监督意见箱、电话咨询热线、数据咨询、留言办理、举报受理等互动功能,搭建公众互动平台,及时回应公众咨询。继续创新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等统计调查宣传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传播力。

  四、推进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健全公开工作机制

  (十四)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拟制非涉密公文时,文件起草单位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同报批,拟不公开的,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办公室审查。起草统计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十五)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依法确定公开事项,科学编制公开目录,注重动态调整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六)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及山西调查总队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方案,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每年要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严格进行公开前保密审查,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五、提升公开信息化水平,强化公开平台建设

  (十七)强化门户网站建设。着力强化系统网站改造工作,不断优化网站栏目设置,对调查数据发布版块加强整合,增强网站在咨询服务、数据发布和专题专栏等方面的功能。立足服务统计调查工作,灵活配置专栏,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探索健全专人负责等制度,及时更新、排查各类信息,做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十八)加强宣传平台协同联动。及时通过门户网站转载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统计调查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政策信息。加强宣传平台的联动,充分运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

  (十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社会舆论。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媒体吹风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六、加强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本单位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推动本单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二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布。

  (二十一)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政务公开培训力度,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分级分层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

  (二十二)强化考核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逐步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合理确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分值权重。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科室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