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我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我队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349—6188929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我队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朔州调查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