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承接省政府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4〕3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承接省政府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4〕3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承接省政府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朔政发〔202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相应将2项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38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持续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与承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朔州市落实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2.朔州市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38项)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朔州市落实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原承办处室 |
事项名称 |
职权 |
设定依据 |
改革 |
承接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公安厅 |
治安 总队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行政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
审批 |
市公 安局 |
市公 安局 |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备案。 |
原事项名称:保安 培训单位设立许可 |
2 |
省交通 运输厅 |
城市 客运 管理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
行政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 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
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原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附件2
朔州市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或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共38项)
序号 |
原实施 部门 |
原承 办处室 |
事项名称 |
职权 |
设定依据 |
省级改革措施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发展 改革委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汽车备案 |
专用汽车、挂车备案 |
行政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
|
2 |
省生态 环境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除洗煤和跨市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开发区 |
市生态 环境局 |
加强业务人员学习培训 |
|
3 |
省生态 环境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料制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开发区 |
市生态 环境局 |
加强业务人员学习培训 |
|
4 |
省生态 环境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省级权限)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开发区 |
市生态 环境局 |
加强业务人员学习培训 |
|
5 |
省生态 环境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省级权限) |
除利用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项目、涉及重金属总量控制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经营许可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省级开发区 |
市生态 环境局 |
加强业务人员学习培训 |
|
6 |
省交通 运输厅 |
水运处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下放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加强业务指导。 |
|
7 |
省农业 农村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 种子审批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违规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
8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
9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
下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
|
10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 |
水域滩涂 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
|
11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 |
动物防疫条件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
12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第六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
|
13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 |
农业植物检疫 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 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下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
|
14 |
省农业农村厅 |
行政审批 |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合格证签发(省级 权限) |
行政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
|
15 |
省退役军人厅 |
拥军 优抚处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 批准(涉及市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下放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16 |
省退役军人厅 |
拥军 优抚处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 批准(涉及县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下放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17 |
省新闻出版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八条 |
委托 |
市新闻 出版局 |
市新闻 出版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8 |
省新闻出版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音像制品制作 业务许可 |
|
行政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
委托 |
市新闻 出版局 |
市新闻 出版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9 |
省新闻出版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
行政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七条 |
委托 |
市新闻 出版局 |
市新闻 出版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0 |
省新闻出版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审批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 出版物准印审批 |
行政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第二十条 |
委托 |
市新闻 出版局 |
市新闻 出版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1 |
省公 安厅 |
治安总队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
委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
待太原、临汾两市试点结束后全省推广时再承接 |
22 |
省公 安厅 |
治安总队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行政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
委托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
待太原、临汾两市试点结束后全省推广时再承接 |
23 |
省住 建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行政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
委托 |
市住建局 |
各级住建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4 |
省住 建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委托 |
市住建局 |
各级住建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5 |
省住 建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委托 |
市住建局 |
各级住建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6 |
省文 旅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 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
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文化部门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27 |
省文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 活动审批 |
行政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委托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文化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8 |
省文 旅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 业务许可 |
行政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9 |
省文 旅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30 |
省文 旅厅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31 |
省卫 健委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医疗广告审查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
|
32 |
省卫 健委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中医医疗广告 审查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
|
33 |
省卫 健委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消毒产品生产 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
|
34 |
省卫 健委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消毒产品生产 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
|
35 |
省卫 健委 |
行政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 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
|
36 |
省市场监管局 |
行政审批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条、第 三条 |
委托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37 |
省文 物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许可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市文旅局做好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被评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后再承接 |
38 |
省文 物局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文物商店 设立审批 |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委托 |
市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市文旅局 |
市文旅局做好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