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06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30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31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106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30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31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发〔202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4〕7号)文件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右玉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降低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不断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突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目标
1.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2024年、2025年度约束性指标。
2.到2024年,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市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山阴县、应县、右玉县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国家二级标准,保持稳中有降。到2025年,各县(市、区)PM2.5浓度稳定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煤电项目除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优化升级。加快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建设,有序淘汰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提高先进燃煤机组占比。2025年,按时完成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晋控电力山西国电王坪发电有限公司关停。持续推进煤炭洗选行业产业升级,不断提升洗选企业标准化管理规范水平。(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淘汰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严格落实社会独立煤炭洗选新增产能减量置换政策,持续淘汰落后洗选产能,促进洗选行业规范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发展。巩固陶瓷产业煤气发生炉天然气替代成果,防止煤气发生炉复用。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加大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治理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7.提高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持续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动态清零。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大型工业企业的供热能力,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进行关停或整合。(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以气代煤力度。全市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城中村和城边村集中供暖改造,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全面评估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持续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提升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内的偏房、南房、出租屋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查漏补缺,因户施策,确保清洁取暖全覆盖。对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周边干线公路两侧的沿街商铺、经营摊点因地制宜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杜绝散煤燃烧。朔城区、平鲁区要充分利用周边燃煤电厂集中优势,逐步推动农村地区进行集中供热改造。开展农用领域散煤使用情况排查,有序推进农业种植和养殖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各县(市、区)要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严防散煤复烧。对清洁取暖未覆盖的区域,强化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12.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开展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按照“公共领域先行、重点区域先行、重点企业先行、重点工程先行”的原则,加快城市(县城)建成区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物流配送、押运、渣土运输等公共领域车辆和火电、煤炭、煤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短驳运输、厂内运输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含电动、氢能、甲醇汽车)力度。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能源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拆除污染控制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及时修订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全面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罐车和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16.深入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常态化开展扬尘整治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施工、道路、裸地、堆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扬尘“五尘”同治。全市各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将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运输物料、渣土、土方等车辆必须全部密闭,做到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不达标禁止进入、无准运证禁止进入、密闭装置损坏禁止进入;车厢未密闭禁止驶出、车身不洁禁止驶出)。运送砂石、各类粉状物车辆装卸时要喷雾降尘,并安排专人清扫散落的渣土。运送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路运输,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对城市主要市政道路清扫频次,有效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水平。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加强城市裸地硬化或绿化,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堆场。(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由城市主街道向背街小巷和街区内部延伸,由城市中心区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及时清理各类土堆、砂堆、渣堆、煤堆、垃圾堆,加强清运过程的扬尘污染控制。要及时对各城中村城边村内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防止扬尘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对市区周边车流量较大的“四环两路”以及各县(市、区)周边国省干线公路监管力度,明确责任分工,互相协作,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边沟的清掏力度,落实路边清扫责任区,采取道路及两侧勤洒水、集尘抛洒物勤清运、路边花木勤冲洗措施,缓解运输道路扬尘污染。(市交通局、山西公路朔州分局负责)
对城市公共区域裸露地面,包括道路两侧裸地、拆迁遗留地、闲置空地等,按照裸地存在时间因地制宜实施 治理。对裸地存在时间少于3个月的,采取苫盖、草皮覆盖等临时性措施治理。3个月及以上的,采取永久性措施进行治理,采取绿化、硬化、透水铺装等长期性稳定措施加强扬尘治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17.持续推进涉煤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储售煤场、煤炭发运站、燃煤锅炉、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为重点,持续开展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工艺过程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扎实开展煤炭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摸清企业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分类处置,推动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限期整改。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动重点企业在厂界、厂区进出口及各产尘生产环节安装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全面提升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开展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持续抓好中煤平朔集团三座露天开采煤矿在煤炭露天开采穿孔、爆破、采装、破碎、运输、排土等各作业环节扬尘治理,减少粉尘排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20.强化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煤化工类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低效失效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道路扬尘等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推进污染物集中治理、能源梯级利用、物料绿色运输,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化工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推动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完成污水处理装置VOCs治理项目、低温甲醇洗排放气VOCs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全流程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确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程序公示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A级、B级或引领性绩效评级。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推动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开展深度治理,达到深度治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回头看”,推进燃气锅炉全面稳定达到低氮排放要求。加大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管力度,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严禁露天烧烤。(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监测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25.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区域联动、协商减排、差异管控、监督帮扶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实效性。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持续开展绩效等级“创A升B”行动。规范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科学合理制定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差异化管控措施,并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6.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持续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光化学监测和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完善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覆盖面。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市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走航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配备。坚持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
(二)加强考核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及时下发预警函。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市、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约谈或挂牌督办,必要时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强化监督帮扶。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县(市、区)政府和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重点打击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相关政策举措宣传解读,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充分利用全国环境日、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五)开展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治共享。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推进治污减排。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