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794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2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平鲁区“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朔政函〔2024〕2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3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0794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2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平鲁区“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朔政函〔2024〕24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3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平鲁区“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朔政函〔2024〕24号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平鲁区“10·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朔应急发〔202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四、你局要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同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五、事故结案后1年内,由你局牵头组织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特此批复。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