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3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3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朔政发〔202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48)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承接15项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稳得住、管得好。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5项)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21219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型

设定依据

原审批部门

下放后

审批部门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 注

1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

省文旅厅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
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
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3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现场检查时重点对仪器设备完整性、检验场所安全性、有关数据处理和保存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2.
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对检验单位定期开展检测能力、仪器设备、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能力验证。
3.
加强监测,针对发现的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普遍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4

农药广告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25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5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行业检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业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7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8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15年修订)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9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行政许可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免疫生物制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1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加强行业检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3.
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2

除委直委管医疗机构外的校验工作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省卫健委

市卫生健康委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作为日常工作,将校验结果上报省卫健委进行登记;由市级监管机构按国卫办医发〔202115号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相同,承接并监管。
1.
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加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部分内容

13

医疗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第八条

省卫健委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审批部门履行《医疗广告审查》审批职责,审批通过后,及时公示并通知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
2.
各级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监管部门包括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14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省卫健委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监管部门包括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5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项目占地面积为100亩至200亩(不含200亩)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加强业务指导。
2.
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3.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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