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29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1〕2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293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发〔2021〕2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5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衔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朔政发〔20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1〕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相应取消4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14项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稳得住、管得好,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衔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和督促落实,确保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市政府决定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决定相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公安机关 |
取消许可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2 |
乡村兽医登记 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3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取消许可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推进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2.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3.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5.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附件2
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 部门 |
下放后审批部门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商务厅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
|
2 |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审批 |
其他权力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 |
省教育厅 |
市教育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市所辖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 2.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
|
3 |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 |
其他权力 |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1号) |
省教育厅 |
各中等职业学校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由学校按规定成立本校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库,报市人社局备案。 2.按要求组织个人自主申报、民主评议、逐级审核申报,由评委会评审后确定结果。 |
|
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省人社厅 |
部分由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并将监管情况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对严重违法行为展开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劳务派遣经营机构由市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由县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设立的,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由省级工商注册部门批准设立的,仍在省人社厅实施。 |
5 |
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省人社厅 |
部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中央驻晋和省直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在朔设立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 |
“初、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的一部分。 |
6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省人社厅 |
部分由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充分运用机构承诺、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信息公示、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加强对人力资源机构的管理。 2.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件。 3.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不定期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及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为经营性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提供便利。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由县级工商注册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设立的,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由省级工商注册部门批准设立的,仍在省人社厅实施。 |
7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
其他权力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
省生态环境厅 |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日常检查。 2.开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检查。 |
|
8 |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跨设区市的除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
省生态环境厅 |
部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接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日常检查。 2.开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检查。 |
“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跨设区市的除外)”是“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的一部分。 |
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
省水利厅 |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市、县两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及时与省水利厅做好工作衔接。 |
|
10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省水利厅 |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市、县两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及时与省水利厅做好工作衔接。 |
|
11 |
取用水计划审批 |
其他权力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水资源〔2018〕347号) |
省水利厅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县级依据法律法规做好承接,及时与省水利厅做好工作衔接。 |
省管用水户取用水计划审批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床土调酸剂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
省农业农村厅 |
部分委托下放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承接工作。 2.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格日常监督检查,有效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
“床土调酸剂登记”是“权限内肥料登记”中的一部分。 |
13 |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省农业农村厅 |
部分委托下放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监督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情况,抽样检查产品质量。 2.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3.加大对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打击违法违规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中的一部分,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受省级委托开展受理工作。 |
14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
省文旅厅 |
委托下放至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承接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运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指导、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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