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83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83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


朔政发〔2020〕5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朔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区域:

(一)市区禁燃禁放区域

东至世纪大道,南至南环路(包括南环路),西至西环路(包括西环路),北至大运路所围区域。

(二)除市区禁燃禁放区域外下列重点区域实施禁燃禁放: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区域;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敬老院区域;

5.文物单位、旅游景点、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二、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工作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教育、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和旺火管理的相关工作。朔城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各部门、各街道和乡镇、社区、村委会以及小区物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程序严格予以追究。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如有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审批许可后实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动计划》在县城建成区范围确定并公布禁燃禁放区域,并按要求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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