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0416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6日 |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6〕4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06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0416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3月06日 |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6〕4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06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朔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配售、退出、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在本市工作且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含乡镇公职人员)和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建设筹集等重大事项。
市住建局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等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机构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负责指导运营机构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市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补助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申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住房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手续办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各类人才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负责查验申购家庭婚姻登记、社保(退休)数据支持等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税费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工作。
朔城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属地保障性住房项目监管、协助做好配售等工作。
第二章 筹集和建设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可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新建;
(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三)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
(四)政策允许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落实“好房子”建设标准,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工薪收入家庭,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如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申购家庭应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三)申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及所有共同申请人均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二条 经各级组织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本级、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方式统一组织配售。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配售公告。市住建局制定配售方案,按项目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配售价格、受理时间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人户籍不在朔州市中心城区的,需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承诺书。
(三)资格审核。运营机构将申请人提交齐全的相关资料统一报至市本级、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轮候摇号。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纳入本项目选房摇号范围。运营机构组织统一公开摇号,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应邀请申购家庭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五)现场选房。申请家庭按照摇取的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定后现场缴纳购房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申购家庭放弃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
(六)结果公示。市本级、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选定房屋并缴纳购房定金的申购家庭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应当与运营机构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八)房屋交付。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家庭人数确定。符合申请条件2人以下(含)、3人、4人以上(含)家庭可选择的户型面积标准参考70平方米、90 平方米、120平方米确定,多人口家庭在自愿的情况下可选择小面积户型。引进人才按照我市引进人才住房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意愿继续承租的申购家庭,按照市场化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申购家庭已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又申请放弃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以及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配售均价,同时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住房配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再次配售的,运营机构应以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重新核定配售价格后对外公布。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人须退出已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房产由运营机构回购:
依申请退出:
(一)购房人因不符合配售条件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购房人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
(三)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需退回该套住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一)购房人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为履行借款合同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收回行为。
依申请退出的家庭,2年后可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职权收回的家庭,5年后可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退出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机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不满1年的,不计折旧。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购房人自行装修费用,退出时不予补偿,退出时依据第二十八条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回购资金由运营机构通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等资金筹集,回购的住房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按程序配售。
第二十三条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不得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原购房人应当在退出住房前按照规定将涉及的水、电、燃气、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等费用结清。
第二十四条依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填写退房申请表,运营机构对房屋核实确认后,根据测算的回购价格与申购人签订回购协议,办理房屋交接及不动产登记转移等手续。依职权收回的,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确认应满足第二十三条规定后,由运营机构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逾期未腾退的,购房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运营机构启动司法程序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继承人或权利人符合申购条件的继续居住,原房屋性质不变。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运营机构按照程序回购后办理退款事宜。
第二十八条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地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子女就学等购房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合市本级、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县(市、区)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