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1403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入企行政执法检查扫码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函〔2025〕3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1403 |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入企行政执法检查扫码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函〔2025〕37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入企行政执法检查扫码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入企行政执法检查扫码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入企行政执法检查扫码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本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在本行政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执法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备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 入企行政执法检查前,必须制定检查方案、检查任务报备,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单位全称、带队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检查时间、检查类别、被检查企业全称、陪同检查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提交。
第七条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照单监管检查。多部门联合检查事项,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联合检查方案、联合检查任务,单个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单独前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并在本级政府网站“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等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夜间等特殊时间段实施。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情况,行政执法单位认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执行已公布的最低裁量权基准,结案7日内录入“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