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002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0002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是否有效: 有效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4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近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八)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九)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认定流程

第五条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监控点认定工作。

第六条 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坚持成熟一家,申报认定一家。

第七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细则认定标准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监控点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局,同时需附县级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应急、能源、消防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级审核。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分别进行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并在联合审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审核公示。经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认定的监控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审核申请的监控点认定有不同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

十三监控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监控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开展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十五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置、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制造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十六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十七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由市工信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第条规定予以重新审核。

第十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二十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年由市工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核。

第五章附则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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