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9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函〔2024〕7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9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函〔2024〕7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
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
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145号)和《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在尊重车辆所有人意愿前提下,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并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甲醇、燃气营运货车,在2024年前完成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任务,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报废更新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是指在我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出厂车辆排放登记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持有交通部门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的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三、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落实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推进报废更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按要求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报废更新任务。
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动报废更新工作;负责督导相关部门建立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一站式”服务窗口,督导相关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补贴标准认定、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管工作等。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公安部门确定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清单;负责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负责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等。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注销登记,监督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办理安全技术检验和拆解工作;负责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查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数据;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做好申请补贴车辆信息核对等。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明确全市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强区域内的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排放联合执法监管力度。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国家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负责筹措落实并按报废工作进度的资金需求拨付预算资金等。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分配工作。
(七)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有经营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做好申请资金补助信息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核对工作;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依规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
(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及时完成《道路运输证》注销或配发工作。
四、报废更新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办公”的原则开展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县(市、区)工作专班每月5日前向市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报废更新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具体流程为:
(一)车辆报废。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将机动车送至回收企业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注销或车辆登记。属于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凭上述两个证明至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至此完成报废工作。属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
(三)奖补审核。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货车所有人如实填写《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到交通运输部门或“一站式”窗口申请奖补。
(四)奖补发放。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五、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领条件及标准
(一)申领补贴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助,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 类型 |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提前报废时间 |
国四排放标准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 (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甲醇、燃气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能货车)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2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6.3 |
7.0 |
3轴 |
5.5 |
7.7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8.6 |
9.5 |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联合督查、信息交换、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专人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联系,及时传达政策、报告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优化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体系,鼓励拆解企业为报废更新车主提供上门拖移便捷服务,促进车主主动报废车辆。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和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销毁监督,建立车辆拆解在线监督核查机制,加快实现车辆拆解过程的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介、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深入运输企业、货运场站、车户广泛宣传柴油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和报废更新政策,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报废更新柴油货车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附件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营运柴油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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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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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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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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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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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辆 号码 |
车辆识别代码 |
道路运输证号 |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 阶段 |
注册登 记日期 |
注销证明 (编号) |
注销 日期 |
实际使 用年限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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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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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
序号 |
车牌 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 输证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新能源 类型 |
注册登 记时间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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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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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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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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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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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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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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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
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章):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月日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章):公安部门(盖章) 年月日 |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章):生态环境部门(盖章) 年月日 |
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章):商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规定给予补贴。 经办人(签章):财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注:1.此表一式5份,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商务、财政部门各留存1份。
2.其中,编号由交通部门编制,由地区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朔州(2024)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写中型或重型;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