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58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02558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是否有效: | 有效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地落实,有效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内部选派人员组建而成,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是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日常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发挥矿山安全监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监管专员制度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为监管专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组织领导、人员选派、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监督保障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市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由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选派,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选派(选派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
第六条朔州市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配备监管专员,且一人不得兼任两座及以上正常生产建设矿山企业监管专员:
(一)煤矿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
(二)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两人两矿配备;
县(市、区)政府对其他小型石料厂等监管专员的选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监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
(三)遵规守纪、廉洁奉公,自觉服从上级组织及派出单位的管理安排,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
(四)具有相应的矿山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当对监管专员及时予以调整或退出:
(一)与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要回避的;
(二)不服从上级组织或派出单位管理,擅离职守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或利用工作便利与所监管矿山企业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
(四)因岗位变动、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应急管理部门或派出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第九条监管专员的选派结果需上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并在省级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实行监管专员不定期轮换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每年应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超过一年不能进行轮换调整的,应报请省应急管理厅同意。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应就所监管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监管专员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专职履行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手机应用程序、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全面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在实行至少两人一矿指定监管的基础上,原则上将每3座煤矿的监管专员编为一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选定,组长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按分工明确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等主体专业具体负责人,按照每组至少6人、每组至少2人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要求,每周对3座煤矿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巡回检查煤矿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按人员指定监管情况,实行“一矿一组”或“一生产系统一组”的编组方式,每周对所监管企业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所监管企业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必要时,监管专员可采取“四不两直”或夜间突查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选派的安全监管专员要根据省厅下发的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结合被监管矿山企业采掘实际,补充完善形成所监管企业的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明确监管专员具体监管检查事项,做到“一矿一表、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煤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所监管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
(四)查处所监管煤矿违规外包工程、隐蔽采掘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所监管煤矿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六)每周按编组和专业分工对照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七)适时参加班前会,了解掌握作业队组安全生产情况;
(八)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查处所监管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查处所监管非煤矿山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所监管非煤矿山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六)每周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七)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应立即督促企业就有关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上级已介入核查的除外),企业自查报告由监管专员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及矿山停产整顿期间,各监管专员应加大远程监管力度,每日至少一名监管专员驻矿盯守,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专项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监管专员应使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二十条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及时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级监管专员年度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4.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井工煤矿未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非煤地下矿山未发生顶板、火灾、水害生产安全事故,露天矿山未发生滑坡生产安全事故,尾矿库未发生垮坝生产安全事故;
4.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90%以上;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三)上述(二)中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专项考核优秀名额应向地下开采、自然灾害严重、生产规模大的矿山企业监管专员倾斜。
(五)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填报情况是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与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应一致。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如无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专项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与优秀的,均应予以物质奖励,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专项保障。
监管专员为公务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绩效奖金中的年度考核奖部分按照派出单位本级政策予以倾斜;监管专员为非参公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补充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部分由所在单位在人均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予以倾斜;监管专员为编制外人员,其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奖励资金标准由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监管专员在处置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连续3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当按(参)《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应当将监管专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本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厅上报监管专员名单,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会在门户网站对监管专员和被监管企业情况进行公示,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管专员必须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被监管企业发放监管检查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监管专员派出和考核管理情况应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考核,同时对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监管专员应至少每半年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就以下内容进行工作述职: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
(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判断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存在问题;
(三)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四)履职过程中需要组织帮助和解决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奖励工作中违反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监管专员履职责任倒查机制,坚决纠治矿山安全检查执法“宽松软虚”等现象。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专员存在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五条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一般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可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级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三十六条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按照调查结果和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派出单位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情节较重的,问题线索提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七条监管专员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监管专员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应报告未报告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三)阻碍、干预有关人员正常开展执法检查的;
(四)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相关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派出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年内对表中“必查内容”不查、漏查一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内再次发生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谈话提醒;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三)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两次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屡屡发生、不思悔改的,由用人单位按(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监管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现场检查时沿途经过的生产作业地点、场所或系统,已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中“必查内容”检查无漏项,并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已及时责令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的,如企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行为,已按规定报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领导处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按本细则要求或有关规定履职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条监管专员在履职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监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办公经费及履职所需的设备、车辆等,为监管专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经费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予以专项保障。
第四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监管专员纳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学习教育。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列为教育培训重点内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履职。
第四十三条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为,督促所监管矿山企业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管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报告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隐蔽工作面的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本级监管专员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按程序上报。矿山企业及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监管专员对所受追责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监管专员在履职期间,其工作职责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机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9号)负责管理。人员经费、交通保障等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与省、市对应成立安全监管专员管理机构,作为监管专员的对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专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级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登记建档,督促监管专员制定《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负责收集本级监管专员相关履职资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年;负责对本级监管专员轮换调整的上报工作,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要就所监管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不能进行年度轮换调整的要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意;监管专员日常履职后,及时填写《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并由组长签字确认,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检查工作表上交至监管专员管理机构存档;监管专员至少每半年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工作述职。并将述职报告上交至本级监管专员管理机构存档;监管专员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本级局党委开展安全监管专员年度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十七条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市、县(市、区)原有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驻矿安监员等安全监管一线队伍,统一整合为一支新的煤矿安全监管专员队伍,专职履行本辖区煤矿常态化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附件1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市 县(市、区) 煤业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备注请假)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段及路线:1.检查时段X:00-X:00;检查路线;检查人员:. | ||||||||||||||||||||
基本 |
采矿许可证 |
现场检查是否在 有效期内 |
开采 方式 |
□井 工 |
核定生产能力/批准建设规模 |
(单位:万吨/年) |
回采工作面(个) |
回采 |
现场检查 |
设计回采 长度(m) |
开工 |
上次检查时 |
现场检查时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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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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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现场检查是否在 有效期内 |
企业 性质 |
□中央企业 |
煤矿瓦斯 |
□突 出 |
掘进工作面(个) |
掘进 |
现场检查 |
设计掘进 长度(m) |
开工 |
上次检查进尺 |
现场检查进尺 | ||||||||
□是 □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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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是否在 有效期内 |
矿山 现状 |
□生 产 □停产停建 |
水文地质 |
□简 单 |
煤矿新建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 |
建设工程监理 |
项目开工 |
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 |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
监管 类型 |
□市级监管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 |
□一级 |
煤矿灾害 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发现瓦斯超限 |
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在水害 |
现场检查 露天矿边坡 是否发生 严重变形 |
现场检查 地点是否发现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异常 |
现场检查是否在抽采达标 区域 |
现场检查防灭火措施是否实施 到位 |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检查 |
责令停产 |
罚款额度 |
矿长记分 |
移交 |
停产工作面 |
小组上次检查问题 |
现场检查时已整改(条) |
未整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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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万元) |
(分) |
□是 |
(个) |
上级部门(国家、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
已整改(条) |
未整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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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生产 建设 情况 通风 系统 情况 |
1 |
现场检查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是否存在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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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检查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未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是否存在图实不符、隐蔽作业场所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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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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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安全论证和审批,以探巷及采掘工程直接进入安全煤柱,或以其他形式对安全煤柱造成损坏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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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行为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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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生产 建设 情况 |
6 |
是否存在违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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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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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是否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及相关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相关定位轨迹、记录、台账等是否不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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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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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井下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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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存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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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系统 情况 |
12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情况;井下沿途是否存在盲巷或无风微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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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煤矿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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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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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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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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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存在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在煤与瓦斯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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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生产 建设 情况 |
1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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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现场检查煤矿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是否存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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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现场检查采区进、回风巷是否存在未贯穿整个采区的情况,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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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是否存在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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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停风后不能切断电源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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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巷道中部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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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不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的,或者在切断电源期间,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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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的,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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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存在未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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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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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巷道贯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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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瓦斯 防治 情况 |
29 |
现场检查路线及场所瓦斯检查是否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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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现场入井检查路线及场所是否发现存在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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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1 |
现场入井检查路线及场所是否发现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情况 |
|
|
| ||||||||||||||||
32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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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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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 监测 监控 情况 |
34 |
现场检查路线及场所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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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或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在系统中人为造假、篡改、删除甲烷传感器测点的情况 |
|
|
| ||||||||||||||||
36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未切断采煤工作面动力电源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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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水害 防治 情况 |
37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的积水位置、范围、水压、积水量,或者未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情况 |
|
|
| ||||||||||||||
3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采空区、废弃老窑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未进行综合探查,或者未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或者未对受采空区积水影响的煤层编制分区管理设计并划分可采区、缓采区和禁采区的情况 |
|
|
| ||||||||||||||||
39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配套设备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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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现场检查煤矿是否存在未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未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的情况 |
|
|
| ||||||||||||||||
41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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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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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有关规定,随意变动或者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或者以“探巷”等名义进入或在采掘活动中损坏防隔水煤(岩)柱的情况 |
|
|
| ||||||||||||||||
4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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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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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
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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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顶板 管理 情况 |
47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矿压和岩移观测,确定科学合理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的情况 |
|
|
| ||||||||||||||
4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支护未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未按照加强补充设计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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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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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安装测站、顶板离层仪、压力表、观测仪等设施设备并开展矿压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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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 发火 情况 |
51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现场未按照防灭火措施实施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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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工作面是否存在自然发火征兆,防灭火措施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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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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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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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井下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的情况 |
|
|
| ||||||||||||||||
56 |
现场检查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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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
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井下是否存在违规动火作业的情形 |
|
|
| ||||||||||||||||
5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密闭、采掘工作面CO、温度等进行人工检测的情况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冲击 地压 情况 |
59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情况 |
|
|
| ||||||||||||||
60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存在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情况 |
|
|
| ||||||||||||||||
61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情况 |
|
|
| ||||||||||||||||
62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情况 |
|
|
| ||||||||||||||||
供电 系统 情况 |
63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单回路供电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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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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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现场是否存在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情况 |
|
|
| ||||||||||||||||
机电 运输 及设施 情况 |
66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情况 |
|
|
| |||||||||||||||
67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情况 |
|
|
| ||||||||||||||||
68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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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 |
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情况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机电 运输 及设施 情况 |
70 |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是否存在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情况 |
|
|
| ||||||||||||||
71 |
现场检查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存在不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情况,是否存在设备入井前未开展防爆检查的情况 |
|
|
| ||||||||||||||||
72 |
矿井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等主要装备和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检测检验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
|
|
| ||||||||||||||||
73 |
现场检查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双回路电源线路及应急电源、“电子封条”“电子围栏”等系统是否存在未按标准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情况 |
|
|
| ||||||||||||||||
爆破 管理 情况 |
7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健全,火工品贮存、运送、分发和爆破作业等环节安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
|
|
| |||||||||||||||
7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情况 |
|
|
| ||||||||||||||||
76 |
现场检查井下爆破作业是否存在由非专职爆破工担任,未持证上岗,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等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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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露天 煤矿 边坡 监测 及安全 管理 情况 |
77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边坡变形量出现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或者出现滑坡征兆,未及时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的情况 |
|
|
| |||||||||||||||
78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台阶高度严重超高、平盘宽度严重不足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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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边坡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内容不全面,监测范围未做到全覆盖的,或者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隐瞒、篡改、销毁边坡监测数据、信息的情况 |
|
|
| ||||||||||||||||
80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高温区和自然发火区爆破时未采取措施的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露天 煤矿 边坡 监测 及安全 管理 情况 |
81 |
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是否存在未探明老空区情况,或者已探明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情况 |
|
|
| ||||||||||||||
82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
|
|
| ||||||||||||||||
83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或者未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
|
|
| ||||||||||||||||
84 |
露天煤矿是否存在违反“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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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查项 |
安全 管理 情况 |
1 |
是否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篡改、屏蔽、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 |
|
|
| ||||||||||||||
2 |
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情况 |
|
|
| ||||||||||||||||
3 |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 ||||||||||||||||
4 |
煤矿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爆破等其他危险作业活动的情形 |
|
|
| ||||||||||||||||
5 |
是否存在采区设计及审批手续不完善违规开采等违法行为 |
|
|
| ||||||||||||||||
6 |
煤矿上年度原煤产量是否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上月原煤产量是否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
|
|
| ||||||||||||||||
7 |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是否下达超过该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或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经营指标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抽查项 |
安全 管理 情况 |
8 |
煤矿是否存在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情况(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
|
|
| ||||||||||||||
机构 情况 |
9 |
煤矿是否未按规定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未出台明确的机构设置文件煤矿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矿长、总工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
|
|
| |||||||||||||||
10 |
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煤矿,是否未按规定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 |
|
|
| ||||||||||||||||
11 |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的情况 |
|
|
| ||||||||||||||||
建设 项目 情况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形,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情况 |
|
|
| |||||||||||||||
1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情况 |
|
|
| ||||||||||||||||
14 |
新建煤矿是否存在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情况(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
|
|
| ||||||||||||||||
15 |
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情况 |
|
|
| ||||||||||||||||
16 |
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情况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是/否/不涉及)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
其他 |
17 |
是否存在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形,上级来文及会议精神是否未按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是否未制定了保障工作落实的相关措施并现场查验 |
|
|
| ||||||||||||||
18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履职、不负责和“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问题 |
|
|
| ||||||||||||||||
19 |
参加监管煤矿采掘队组班前会时,是否存在违规安排生产建设的行为 |
|
|
| ||||||||||||||||
20 |
是否未建立健全煤仓安全管理体系,未制定煤仓堵塞、溃仓等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煤仓日常管理维护的风险和管控措施 |
|
|
| ||||||||||||||||
21 |
是否存在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
|
| ||||||||||||||||
其他 问题 |
| |||||||||||||||||||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 |
审阅日期 |
年月日 |
附件2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
市 县(市、区) 煤业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履行请假手续的需备注请假)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时段及路线:1.检查时段X:00-X:00;检查路线;检查人员:. | |||||||||||||||||
基本 |
采矿 许可证 |
现场检查是否有效 |
开拓方式 |
□斜坡道 |
采矿证 |
(单位: 万吨/年) |
回采 工作面(个) |
采矿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设计 采矿 |
开工 |
上次检查时 |
现场检查时 | ||||
□是 □否 |
|||||||||||||||||
…… |
|||||||||||||||||
安全生产 |
现场检查是否有效 |
企业性质 |
□中央企业 |
开采矿种 |
掘进 工作面(个) |
掘进 |
现场检查 |
设计掘进长度(m) |
开工 |
上次检查进尺 |
现场检查进尺 | ||||||
□是 □否 |
采矿方法 |
||||||||||||||||
…… |
|||||||||||||||||
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是否有效 |
矿山现状 |
□生 产 |
水文地质 |
□简 单 |
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度 |
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 |
建设工程监理 |
项目开工 |
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施工 |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是否有效 |
监管 类型 |
□市级监管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二级 |
非煤矿山灾害治理情况 |
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发现有害气体超标 |
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在水害 |
现场检查采空区体积是否 |
现场检查地点是否发现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异常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封闭不良钻孔 |
现场检查防灭 火措施是否 实施到位 |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检查 |
责令停产 |
罚款额度 |
矿长记分 |
移交 |
停产工作面 |
小组上次检查问题 |
现场检查时已整改(条) |
未整改原因 |
| ||||||||
□是 |
(万元) |
(分) |
□是 |
(个) |
上级部门(国家、省、市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 |
已整改(条) |
未整改原因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生产建设情况 |
1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的情况 |
|
|
| |||||||||||
2 |
现场检查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和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安全出口数量、间距、设计、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
|
|
| |||||||||||||
3 |
现场检查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是否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
|
|
| |||||||||||||
4 |
现场检查是否按设计留设或回采矿(岩)柱,是否存在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的情况 |
|
|
| |||||||||||||
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
|
|
| |||||||||||||
6 |
现场检查是否保存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并按规定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更新规定的图纸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生产建设情况 |
7 |
现场检查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是否与实际相符 |
|
|
| |||||||||||
8 |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是否与实际相符 |
|
|
| |||||||||||||
9 |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是否与实际相符 |
|
|
| |||||||||||||
10 |
露天转地下开采,现场检查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是否与设计相符,或是否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
|
|
| |||||||||||||
11 |
现场检查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和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是否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
|
|
| |||||||||||||
12 |
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行为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
|
|
| |||||||||||||
13 |
现场检查发包、承包行为及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不存在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的情况 |
|
|
| |||||||||||||
1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情况 |
|
|
| |||||||||||||
15 |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及相关考核制度并严格执行,现场检查相关定位轨迹、记录、台账等是否匹配 |
|
|
| |||||||||||||
16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
|
| |||||||||||||
17 |
现场检查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是否经过再次批准,并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
|
|
| |||||||||||||
18 |
是否存在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通风系统情况 |
19 |
现场检查是否采用机械通风,并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
|
|
| |||||||||||
20 |
现场检查是否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并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
|
|
| |||||||||||||
21 |
现场检查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情况,每台主通风机电动机是否均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 |
|
|
| |||||||||||||
22 |
主通风设施是否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是否超过1年 |
|
|
| |||||||||||||
23 |
现场检查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是否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
|
|
| |||||||||||||
24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未形成系统通风或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进行回采作业 |
|
|
| |||||||||||||
25 |
现场检查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是否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
|
|
| |||||||||||||
26 |
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是否设有局部通风设施 |
|
|
| |||||||||||||
27 |
现场检查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是否设栅栏和警示标志 |
|
|
| |||||||||||||
28 |
现场检查采场回采结束后,是否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 |
|
|
| |||||||||||||
29 |
现场检查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通风构筑物是否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并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
|
|
| |||||||||||||
安全 |
30 |
现场检查地下矿山是否建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空压机房和井下马头门、中段车场、井底车场、装矿点、卸矿点、转载点、采矿作业中段或分段适当位置、掘进工程适当位置、主要水泵房、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避灾硐室、油库、加油站、爆破器材库等重要位置是否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
|
|
| ||||||||||||
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安全 |
31 |
矿井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 |||||||||||
32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是否存在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况 |
|
|
| |||||||||||||
33 |
现场检查是否绘制、及时更新、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并标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线路 |
|
|
| |||||||||||||
34 |
现场检查是否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是否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
|
|
| |||||||||||||
防治水情况 |
35 |
现场检查每年雨季前,是否编制防水计划,并组织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和防水检查 |
|
|
| ||||||||||||
36 |
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是否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
|
|
| |||||||||||||
37 |
现场检查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是否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
|
| |||||||||||||
38 |
现场检查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矿石、废石和其他堆积物是否堵塞山洪通道、沟渠和河道,并实施停产撤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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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露天转地下开采,是否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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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现场检查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是否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设置防治水机构,并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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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现场检查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与设计相符,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是否按设计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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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现场检查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并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超前探放水,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不低于设计要求,超前钻孔方位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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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防治水情况 |
43 |
现场检查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排水泵数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是否符合规定,并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且排水管路与水泵有效连接,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装设防水门,另外一个出口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且不存在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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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管理情况 |
44 |
现场检查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是否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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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或采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是否进行及时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是否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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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现场检查井巷施工设计中是否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是否及时支护至工作面,架设支架、砌碹支模、喷锚支护、井巷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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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现场检查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是否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并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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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情况 |
48 |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现场检查是否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并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发现自然发火预兆,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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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现场检查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是否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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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现场检查主要斜坡道、平硐、燃油储存硐室、主要中段井底车场、无轨设备维修硐室消火栓设置情况,有人员和设备通行的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井口建筑、主要通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通风机房、 风硐及暖风道、人员提升竖井的马头门、井底车场、变压器室、变配电所、电机车库、维修硐室、破碎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 油库和加油站、材料库、避灾硐室、休息或排班硐室等地点灭火器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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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及机电设施情况 |
51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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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必查项 |
供配电系 |
52 |
现场检查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动系统是否采用干式制动器,并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载人数量不超过25人或者核载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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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现场检查人员提升系统,是否存在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设置或定期检测检验,或者存在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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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现场检查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是否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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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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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主要装备和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检测检验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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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现场检查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双回路电源线路及应急电源、“电子封条”等系统是否存在未按标准建立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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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 |
安全管理情况 |
1 |
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停产停建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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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复产复建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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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年产量是否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是否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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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山企业或其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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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关闭矿山、长期停工停产停建矿山是否未及时缴回剩余爆破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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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6 |
是否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出台了明确的机构设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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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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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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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 |
序 号 |
主要检查内容 |
现状 |
存在的具体问题 |
检查人员 | |||||||||||
抽查项 |
制度建设情况 |
9 |
是否建立了包括安全投入、安全奖惩、技术管理、安全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完善,符合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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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类工程施工是否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活动全过程记录完整、责任人审核、签字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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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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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设立专职救护队,对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职救护队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矿山开展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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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并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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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4 |
是否存在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形,上级来文及会议精神按职责落实到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制定了保障工作落实的相关措施并现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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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在岗、不履职、不负责和“草台班子”、挂名矿长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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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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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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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 |
审阅日期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