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33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5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33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5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是否有效: 有效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压紧压实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朔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对噪声污染防治分工明确如下。

由市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指导,由各县(市、区)对应部门开展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监管工业企业噪声内容为: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

2.工业企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

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4.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二、城市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内容为:

(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3.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4.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6.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7.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监管建筑施工噪声内容包括: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三)监管交通噪声内容包括: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内容为:

(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内容包括:

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监管交通噪声内容包括: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

四、住建部门

市住建局监管建筑施工噪声内容为:

1.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5.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五、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分局监管交通噪声内容为:

(一)市交通运输局监管内容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未制定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治理方案的;

2.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3.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二)市公路分局监管内容包括:

国省干道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六、文旅部门

市文旅局监管社会生活噪声内容为:

1.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不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的;场所内部未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的;

2.文化娱乐商业经营者未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的;

3.A级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扩音设备使用不当,未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内容的。

七、市场监督管理、市工信局朔州海关等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海关、市工信局监管噪声限制产品、淘汰设备或淘汰工艺噪声内容为: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内容包括:

1.生产、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

2.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

3.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引起的噪声污染。

(二)朔州海关监管内容包括:

1.进口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

2.进口淘汰设备的。

(三)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内容包括:

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

八、各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共同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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