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01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201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充装、配送标准化建设、智能化运营的水平,增强行业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规范建设集充装、配送、监管于一体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充装、配送标准化建设和智能化运营水平,防范和化解供气用气环节安全风险,促进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整合,全市规划建设一座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年供气量1万吨,储存能力大于220㎥(按液化石油气密度580kg/㎥计算约为128吨),计划投资约2500万元,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标准化建设,全市建立智能高效、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方便生活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自动充装、统一配送和全流程智能监管,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行业概况

全市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6家,气瓶约6.5万只,用户1.4万户,其中:居民用户1.1万户,工商业用户0.3万户。根据企业供气情况,结合居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实际用气量测算,全市每天约需瓶装液化石油气15吨,年用气量预计可达5500吨左右。

、主体资格和建设要求

资质要求。实施主体应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具备燃气经营资质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

土地要求。实施主体用于建站的土地应满足储存、充装、配送等要求,用地选址应符合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液化石油气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资金要求。实施主体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建设进度,保证充装标准站建设和供应站点统一配送体系按本方案要求完成。

整合要求。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实际,通过并购、转让、托管、重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整合。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整合方案,妥善处置现有企业资产和人员问题。提交上报整合方案的同时,还应对主体整合时限进度做出承诺,对不达时限进度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负责。

建设要求。标准站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六)运行要求。标准站运行要按照全省统一进度,标准站未建设完成前,实施主体要在2024年9月底前从现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中选择不超过2个站进行集中充装,建立信息化系统,实现配送环节“六统一”标准规范经营服务机制。

符合上述要求的实施主体达到3家及以上时,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确定实施主体。

、建设内容

(一)建设标准充装系统

结合省住建厅的要求与我市实际,经实地考察及专家组论证,我市拟建设一个液化石油气存储能力符合5级站以上标准的充装站。按运距测算,建议在朔城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或山阴县一地选址。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应具备消毒清洗、扫码识别、充前预检、上瓶开阀充装、下瓶复检、捡漏叠瓶等全自动化功能。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建成后,原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原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

各县(市、区)根据需求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点,满足末端用户配送要求。城市原则上10公里半径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供应点,城市、乡镇供应点规模应与服务区域面积、服务用户数量相适应。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标准站及供气站点建设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相关规范。

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建、改造的供应点进行验收备案。

(二)建设统一配送系统

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标准,实现气瓶标识统一、配送车辆统一、员工证装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实名登记统一、安检内容统一的“六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服务机制。

1.充装站到供应点的配送。充装站到供应点统一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送,配送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送车辆安装电子送单、电子证照系统,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标识,所有车辆统一编号。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备。

2.充装站、供应点到用户的配送。充装站、供应点到用户配备专用车辆专人配送,当配送不超过120 公斤液化石油气时,配送车辆可用电动(燃油)正三轮车,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标识,配备灭火器,所有车辆统一编号。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送气人员随瓶入户完成连接、调试、检测、安检工作。

3.实行配送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挂牌公示制度。公示牌内容应当包括:餐饮场所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配送公司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燃气安检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建设全流程智能监管系统

同步推进钢瓶智能角阀、二维码和充装秤联锁改造工作,实现与智能监管平台联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具备监督管理、企业运营服务、用户网上交易、应急管控等功能的全市液化石油气智能监管平台。依托智能监管平台,及时获取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信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实行监管,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过程可追溯动态监管目标。

(四)规范化运营管理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对其所属充装站、供应点负安全主体责任,应确保充装站、供应点建设运营符合安全要求。新增或变更供应点,应统一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后满足条件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纳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日常监管。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省住建厅及市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五)落实用户设施强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器具相关标准的规定,全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所有用户应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使用的燃气器具(包括家用燃气器具、商用燃气器具)应当自带熄火保护装置。

五、时间安排

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标准化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抓好组织实施、进度安排、任务分工、资金落实、工作保障、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准化经营改革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级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责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液化石油气行业改革中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指导、检查督促和具体实施。市城市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

(三)强化整治合力。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排查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淘汰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畅通监督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