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950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950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各项工作,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3〕2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第二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的通知》(晋司发〔2024〕14号)及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司法所队伍建设,有力扩充人员队伍力量,保障司法所工作力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全方位推进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公开招考非编制辅助人员,着力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短缺、制约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任务,实现各县(市、区)所辖司法所司法协理员人员到位、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力量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为司法所工作正常运行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岗位设在各基层司法所,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指导调解工作;

2.参与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

3.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4.承担受委托的社区矫正工作;

5.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6.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7.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8.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9.面向社会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10.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1.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在当前司法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司法所队伍建设实际,根据辖区内各司法所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情况,以人员力量使用效能最大化为标准(辖区内各司法所在编人员和司法协理员总数原则上不低于所均4人),科学合理核定缺额数量,提出司法协理员招聘计划,及时上报备案。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从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面向司法所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考试合格,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其他专职辅助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以《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底簿为准,不在名册内的人员;

2.截至2024年9月30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

3.属于见习大学生的;

4.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5.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6.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7.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公开招聘的司法协理员实行聘用制,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7)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专业毕业或具有政法工作经历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6)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3.司法协理员招聘坚持自愿报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方案,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参照男女比例进行招聘。应聘人员原则上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县(市、区)报名。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应将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协理员的社保、休假等相关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参照公安辅警待遇,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指数等,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招聘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用人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协理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实施奖惩。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综合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违反工作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司法局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完善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形成统一、高效、活力、完备的队伍管理体系。

五、工作步骤

全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

(一)谋划部署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4—9月)。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别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市司法局征求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组织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摸清司法所现有专职辅助人员底数,明确时间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按照朔州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全部招聘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0—12月)。在总结评估全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典型引领,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管理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成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司法协理员试点相关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县(市、区)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主要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工作保障。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一体推进试点工作。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县两级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发掘总结,广泛开展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为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造高素质司法行政铁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朔州、法治朔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