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347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一揽子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1347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一揽子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一揽子措施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晋发〔2024〕10号)及省安委办80条贯彻落实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和全省安全生产政治监督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切实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一揽子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朔州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朔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

      3.朔州市“2024煤矿设备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

      4.朔州市煤矿企业超层越界排查整治工作措施

      5.朔州市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措施

      6.朔州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7.朔州市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朔州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因外包队伍管理混乱导致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外包队伍管理,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二阶段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4〕30)和《朔州市安全生产政治监督专项检查问题清单》整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全市煤矿企业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摸清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底数,加强合法外包队伍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外包和挂靠行为,规范煤矿整体托管和其他煤矿工程合法外包行为,厘清监管职责、消除盲区漏洞,杜绝失管失察,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成立朔州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专项行动。

组  长:武跃飞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夏海军 市政府办二级调研员

        孟福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翟云丰 市住建局局长

        李全胜 市人社局局长

        黄  军 市能源局局长

        王俊峰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二级巡视员、处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分管负责人,中煤平朔集团及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安太堡露天矿、安家岭露天矿、东露天矿、井工一矿、井工三矿、北岭煤矿)主要负责人。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孟福荣兼任,负责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市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专项行动相关资料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中煤平朔集团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安排部署,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中煤平朔集团及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会同住建、人社、能源、执法三处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外包行为,对托管能力不足、违规转包分包的队伍予以清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资质,查处煤矿企业挂靠行为。

市人社局负责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

市能源局负责矿山企业控股方、托管煤矿委托方、承托方及其他专业化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查处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为。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抽查煤矿自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监察属地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整改情况,加强对煤矿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监管,查处煤矿企业违法发包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四、认定标准

(一)煤矿工程外包。利用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生产和经营服务。允许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外包给各类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实行整体托管。除上述情况外,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1.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3.井工生产煤矿必须采取整体承包的方式,不得违规将井下采掘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露天煤矿不得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除外),不得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4.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

5.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托管煤矿承托方及其他专业化服务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能力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7.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8.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9.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二)挂靠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矿山建设工程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矿山企业控股方只收取管理费、不投入也不参与管理的;(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24年5月起至2024年8月底结束。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市煤矿企业组织对本单位的煤矿工程外包、挂靠行为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摸底表》(附件1)、《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汇总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由各县(市、区)政府、中煤平朔集团统一收集汇总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住建、人社、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清单》(附件3)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资料审核阶段(2024年6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及煤矿主体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等有关规定,对所辖(属)煤矿报送的外包单位资料进行审核,住建、人社、能源等部门同步开展各自资料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矿工程外包行为,明确煤矿企业与外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三)现场核实阶段(2024年7月)。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安办发〔2024〕154号)精神,按照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认定标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座谈问询等方式,全面查清所监管煤矿工程外包情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外包单位,规范煤矿整体托管和其他煤矿工程外包行为,加强外包单位监督管理。

(四)公告公示阶段(2024年8月)。调查摸底、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煤矿工程外包行为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对辖区煤矿工程外包行为予以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煤矿违法外包转包对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后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全面动员部署,确保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要认真研究分析本辖区煤矿外包特点,细化检查方案,采取对应措施,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承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承包工程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及时补充办理相关资质和证件。承包单位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管理不规范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到位前涉及外包工程全部停工。

(三)规范监管执法,督促整改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要严格履行监管监察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执法手段,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等方式,依法依规查处煤矿工程违法外包和挂靠行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紧盯不放,确保真改实改。对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的,监管部门不再行政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或自查自纠走形式、走过场,存在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四)严明检查纪律,加强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中煤平朔集团要统筹安排部署,指定专人负责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做到报送数据口径一致、及时准确,于5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市应急管理局,于5月31日前报送各自摸底情况,8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1.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摸底表

      2.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汇总表

      3.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清单

附件1

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摸底表

煤矿名称(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外包单位名称

外包工程项目

证照情况

工程项目负责人

从业人数

是否签订承包合同

(协议)

备注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有效期

登记(发证)机关

资质类别及等级

姓名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备注:无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证照情况一栏可不填

附件2

煤矿工程外包单位汇总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序号

煤矿企业名称

外包单位名称

外包工程项目

证照情况

工程项目负责人

从业人数

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协议)

备注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有效期

登记(发证)机关

资质类别及等级

姓名

联系

电话





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备注:无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证照情况一栏可不填

附件3

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清单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所属

(市、

煤矿名称

外包

工程

项目

外包

单位名称

施工资质

是否齐全(住建局)

劳动用工

人数

(人社局)

劳动用工

是否规范

(人社局)

是否存在

超能力生产

(能源局)

问题

整改

情况

备注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附件2

朔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晋〔2023〕177)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1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和国务院安委会8项硬措施、省委省政府90工作措施要求,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治大灾害、防大事故目标,有效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聚焦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普查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包括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重点普查未来3—5年采掘(剥)接续规划的区域。

三、普查治理时间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于2025年底前完成。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全面领导、统筹协调普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普查治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推进普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二)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保障普查治理资金投入,推动普查工作任务层层落实。

各煤矿主体企业负责保障所属煤矿普查治理资金投入,推动普查治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各煤矿企业负责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成立以矿长为普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为普查治理工作技术负责人的领导组,建立相应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普查治理专业人员,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及时研究部署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将普查治理工作纳入煤矿采掘衔接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根据上年度采掘情况和本年度采掘计划提出重大灾害防控和治理措施;负责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普查治理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按规定要求分别编制煤矿普查和治理报告,组织评审和开展现场验收、效果评价,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台账、信息档案或地质信息数据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中煤平朔集团所属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组织相关专家对普查报告进行会审,出具评审意见,形成“一矿一档”;负责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等有关部门督促推进普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普查治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老矿、小矿连片集中地区,或有影响相邻矿井安全的已关闭矿井,单个煤矿难以查清、难以治理的区域,组织相关专家研讨论证,协调开展普查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属地监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组织相关专家对普查报告进行会审,出具评审意见,形成“一矿一档”“一县(市、区)一档”。

五、普查治理重点内容

(一)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根据《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十四至二十四条要求,必须查清煤矿地表河流、水体,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钻孔、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煤层风氧化带,岩浆岩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防水闸门(墙)、密闭墙等隐蔽致灾因素。

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分煤层合理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实行水患区域“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编制“三区”管理报告并组织评审和审批。禁采区内必须杜绝采掘作业,严厉打击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等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必须、六严禁”和“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二)顶板、冲击地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必须查明掘进采区及工作面断层、陷落柱、褶曲的形态和岩浆岩侵入体及影响范围;煤层顶板岩性、厚度、分布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和裂隙发育程度及煤层顶板稳定程度;揭露的岩浆岩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周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上覆遗留煤柱等情况: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情况;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查明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及其导(含)水性、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瓦斯异常区、上覆坚硬岩层和遗留煤柱情况;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直接顶、老顶结构和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按照破碎顶板、较稳定顶板、稳定顶板、坚硬顶板进行顶板分类。查明井田内煤层顶板上方100米范围内坚硬岩层厚度、分布、物理力学性质等;查明孤岛煤柱、上覆遗留煤柱等可能影响冲击地压发生的隐蔽致灾因素。

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和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晋应急发〔2022〕22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必须实施超前治理;落实大面积悬顶强制放顶措施。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矿安〔2023〕58号)明确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的七种情形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经鉴定有冲击倾向性的,要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经鉴定无冲击地压的矿井在开拓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与鉴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要及时重新进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煤矿企业取得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监管监察部门。

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要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积极采用顶板压裂等区域卸压措施;严格落实“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有关规定,以及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

(三)瓦斯、火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瓦斯富集区和火区普查,查明井田内煤层厚度和变化规律,煤质,煤体结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瓦斯参数及瓦斯赋存状况,系统收集井田所有的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查明煤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老巷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查明煤矿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涌出的影响,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当前井下自然发火情况、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和要求,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加强瓦斯赋存情况分区管理,强化瓦斯抽采,超前采用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严格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严格落实井下综合防灭火措施。

(四)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露天煤矿必须查明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软弱结构面与边坡结构面的组合关系等,开展边(护)坡、排(矸)土场及其基底稳定性评价,查明并分析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瓦斯、地表地下水体、井下火区等对露天开采安全的影响。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所有边坡稳定性评价;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及时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安全生产参数符合要求;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采掘台阶坡底与内排土场下部台阶的坡底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并辅以人工监测,加强边坡监测预警;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行、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联网。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及时采取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六、实施步骤

普查治理分为安排部署、企业自查自改、部门监督检查、全面评估验收4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45月底前)。市工作专班印发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对属地监管煤矿及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6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对照一规程、五细则和《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改(见附件2),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自查自改期间难以完成整改的、需要重新开展普查和治理的重大项目,报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推进机制,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三)部门监督检查阶段(2024年9月底前)。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各县(市、区)自5月起于每月2日前如实汇总填报《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统计报表》(见附件3),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同时督促监管煤矿如实、准确填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信息(见附件4),并进行汇总上报,建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信息“一矿一档”。6—9月,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省级督导检查工作。

(四)全面评估验收阶段(202512月底前)。监督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中煤平朔集团要开展总结评估,建立问题隐患及整改销号台账,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推动落实,于2024年9月20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信息汇总表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评估验收,于202512月20日前形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推进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的基本前提,是实现煤矿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治本之策。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作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亲自组织实施,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健全设计、普查、治理、评审、效果评价、分区管理、经费保障等管理制度,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普查结束后认真编制普查报告,确保普查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杜绝资料堆积、纸面普查现象。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安排部署,加强检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普查治理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严格把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对中煤平朔集团所辖煤矿、属地监管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保普查结果可靠,治理措施有效。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普查治理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开展检查。发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探查手段单一、未做到相互验证、实际工程未投入、结果依据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的,督促推倒重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治理措施未落实、弄虚作假进行采掘作业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因隐蔽致灾因素未查全探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指导服务。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协同联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煤矿企业及时找准和解决制约普查治理工作的深层次问题。煤矿企业上级公司要对所属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强化技术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其他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对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1.朔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2.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查自改表

     3.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4.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朔州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武跃飞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夏海军 市政府办二级调研员

            孟福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文建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  军 市能源局局长

成  员:赵  龙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吴  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  磊 市能源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孟福荣(兼)

副主任:赵  龙(兼) 吴  军(兼) 李  磊(兼)

成  员:刘  涛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科科长

        季雪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监察二科科长

        贾文彬 市能源局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正科级干部

附件2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自查自改表

煤矿全称: 填报时间: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现状描述

问题隐患

整改责任

整改落实情况

1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基本要求事项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部署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否建立相应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牵头管理部门和采掘、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防突、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设计、普查、致灾危险性分析评估、治理、评审、效果评价、编制报告、分区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全周期管理制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否保障相关资金投入。





2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是否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是否为未来3-5年采掘(剥)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减量重组煤矿在开采完保留煤矿资源后按分期开发时序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开采等情形时,是否先行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3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否纳入煤矿采掘衔接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与采掘工作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4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基本要求事项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是否编制相关专项方案和设计,是否按规定组织审批;承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地质勘察除外)和专业能力,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开展普查治理并对普查治理质量负责,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和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煤矿是否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普查治理活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5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普查项目是否齐全,普查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只是进行资料堆积、纸面普查;普查过程中,是否对已有三维地震及其他物探资料成果,结合采掘揭露情况,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二次精细解释;是否开展了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勘探,实现复杂、小微构造的精细对比、精细标定,提高普查精度。是否运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煤矿灾害防治等级,落实煤矿分区管理要求。





6

煤矿企业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施工队伍是否对普查和治理开展情况、普查出的隐蔽致灾因素以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普查治理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要求分别编制煤矿普查和治理报告;普查报告是否组织会审和审批,治理成果报告是否组织评审和开展现场验收、效果评价;组织评审是否有采掘、地测、防治水、物探、一通三防、防突等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

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台账、信息档案或者地质信息数据库,煤矿的基础台账和日常采用的各种矿图是否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成果相符。





8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基本要求事项

煤矿是否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采掘情况,结合重大灾害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隐蔽致灾因素及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并根据本年度采掘计划提出重大灾害防控和治理措施;是否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进行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露天矿边坡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综合治理。





9

(二)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相关规定和省应急管理厅《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十四至二十四条要求,查清煤矿地表河流、水体,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钻孔、封闭不良钻孔、井田内煤层气(油气)抽采井,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煤层风氧化带,岩浆岩侵入体、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地下含水体,导水裂缝带,防水闸门(墙)、密闭墙等隐蔽致灾因素。





10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分煤层合理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实行水患区域“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是按相关规定要求是否编制“三区”管理报告并组织评审和审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等违法行为。





11

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是否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五必须、五严禁”和“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12

(三)顶板、冲击地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查明掘进采区及工作面断层、陷落柱、褶曲的形态和岩浆岩侵入体及影响范围;煤层顶板岩性、厚度、分布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和裂隙发育程度及煤层顶板稳定程度;揭露的岩浆岩体的位置、形态、影响范围及其对整个工作面的破坏程度;周边采空区大面积悬顶、上覆遗留煤柱等情况;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情况;煤层顶底板特征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查明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及其导(含)水性、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瓦斯异常区、上覆坚硬岩层和遗留煤柱情况;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直接顶、老顶结构和岩石物理力学参数,并按照破碎顶板、较稳定顶板、稳定顶板、坚硬顶板进行顶板分类。查明井田内煤层顶板上方100米范围内坚硬岩层厚度、分布、物理力学性质等;查明孤岛煤柱、上覆遗留煤柱等可能影响冲击地压发生的隐蔽致灾因素。





13

煤矿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和我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晋应急发〔202222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过断层构造带等复杂地段是否实施超前治理;是否落实大面积悬顶强制放顶措施。





14

(三)顶板、冲击地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冲击地压矿井鉴定暂行办法》(矿安〔2023〕58号)明确应当进行煤层(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的七种情形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经鉴定有冲击倾向性的,是否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冲击地压矿井危险等级是否以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最高的结果为准;经鉴定无冲击地压的矿井在开拓新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或者冲击地压矿井实际揭露情况与鉴定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煤矿企业(煤矿)是否及时重新进行冲击地压矿井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否为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否有冲击地压防治专业研究队伍等基本条件(其中鉴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及以上相应职称);煤矿企业取得冲击地压矿井鉴定结果是否按规定时间报省级以上监管监察部门。





15

冲击地压矿井是否严格落实《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积极采用顶板压裂等区域卸压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有关规定,以及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





16

(四)瓦斯、火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煤矿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瓦斯富集区和火区普查,查明井田内煤层厚度和变化规律,煤质,煤体结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瓦斯参数及瓦斯赋存状况,系统收集井田所有的瓦斯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查明煤矿和周边已知采空区、老巷瓦斯情况,包括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查明煤矿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涌出的影响,主要构造区域瓦斯涌出情况和涌出量变化规律;查明所有揭露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当前井下自然发火情况、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





17

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和要求,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加强瓦斯赋存情况分区管理,强化瓦斯抽采,超前采用地面预抽、开采保护层、井下底抽巷或高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等手段,有效降低煤层瓦斯含量,确保瓦斯抽采达标;严格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合理划分采空区“三带”(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严格落实井下综合防灭火措施。





18

(五)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

煤矿企业是否查明露天矿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软弱结构面与边坡结构面的组合关系等,是否开展边(护)坡、排(矸)土场及其基底稳定性评价,是否查明并分析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井工煤矿转露天开采的煤矿,是否查明井工开采时井(矿)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瓦斯、地表地下水体、井下火区等对转露天开采安全的影响。





19

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矿山所有边坡稳定性评价;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是否及时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保证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安全生产参数符合要求;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采掘台阶坡底与内排土场下部台阶的坡底是否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否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并辅以人工监测,加强边坡监测预警;是否建设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行、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联网。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是否及时采取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说明:对自查自改期间难以完成整改的、需要重新开展普查和治理的重大项目,要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推进机制,明确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附件3

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专项排查整治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问题隐患

查处情况

一般隐患
(条数)

重大隐患(条数)

停止

工作面
(个数)

停止使用设施设备 (台/套)

停产停建整顿 (矿数)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个数)

罚款

(万元)

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
(人次)

推倒重来、限期整改
(个数)

处理中介服务机构 (个数)

其他
情形

当月












累计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矿山

数量

采空区

废弃老窑(井筒)

封闭不良钻孔数量(个)

断层和褶曲

陷落柱数量(个)

受导水裂隙带威胁工作面数量(个)

地表水体数量(个)

地下含水体数量(个)

不良地质体

火区

瓦斯富集区数量(个)

顶底板

冲击地压

普查工程量

备注

应普查数量(个)

实际普查数量(个)

数量(个)

面积(㎡)

积水量(

数量(个)

积水量(

断层数量(个)

褶曲数量(个)

古河床冲刷带数量(个)

煤层风氧化带数量(个)

火烧区数量(个)

天窗数量(个)

岩浆岩侵入体数量(个)

古隆起数量(个)

暗河数量(个)

溶洞数量(个)

数量(个)

面积(㎡)

厚硬顶板威胁工作面数量(个)

软弱岩层威胁工作面数量(个)

弱冲击地压危险数量(个)

中等冲击地压危险数量(个)

强冲击地压危险数量(个)

应力集中区数量(个)

孤岛工作面数量(个)

地面物探(㎡)

井下物探(m

地面钻探(m

井下钻探(m

化探(样本数)

瓦斯地质图数














































































































































































































附件3

朔州市“2024煤矿设备提升年”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煤矿增产保供任务艰巨、压力增大,部分煤矿赶超进度、超强度组织生产,各大系统和配套装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运转、可靠度降低,重大安全风险增加。为提升煤矿先进设备生产应用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水平,提高先进产能比重,加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开展“2024煤矿设备提升年”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引领,以“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更新一批”煤矿机电设备为手段,大力实施科技创新、科技赋能、固本强基战略,不断提升全市煤矿科技装备水平,为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全市煤矿设备实现本质安全、高效运行、智能管理。专攻“三个一批”(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更新一批),杜绝“三无设备”(无煤安证、无防爆合格证、无出厂合格证),力行“三个改进”(改进落后工艺、改进陈旧管理、改进无技特工),全面规范全市辅助运输管理,大力整治煤矿设备陈旧老化,不断强化煤矿设备科学技术支撑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智能化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朔州市煤矿设备提升年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组  长:武跃飞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夏海军 市政府办二级调研员

        孟福荣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  军 市能源局局长

        王俊峰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三处二级巡视员、处长

成  员:李  槟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

        高  昇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高  儒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年  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赵勋章 市能源局二级调研员

        赵  龙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夏海军兼任,副主任由孟福荣、黄军兼任。

四、推进任务

(一)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建立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在用设备必须按照要求定期经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严格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格式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35号)文件要求执行。加强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须选用掘锚一体机、锚杆钻车、迈步式支架等自动化机械支护设备,作为顶板临时支护,侧帮和迎头采用骨架网或柔性网等防护措施,坚决淘汰点式单体或前探梁等不可靠的临时支护方式。

2024年底,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建设完成煤矿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监察、事故溯源提供支撑。

(二)强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深入推进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全面进入全矿井智能化建设阶段,推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常态化运用,提高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建成智能化煤矿13座,其中:朔城区1座,平鲁区3座,怀仁市3座,山阴县5座,右玉县1座。2025年,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局部智能化改造。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要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方可办理复工复产,并优先采取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等措施。

(三)推进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连续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安全高效运输。

1.加快煤矿辅运运输系统优化、升级和改造,确保人员行走和车辆运输有效分离,实现本质安全运输。积极推广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车、无极绳绞车、齿轨卡轨车等先进辅助运输设备,减少运输环节,实现“一站式”运输。

2024年底,全市300万吨/年以上矿井全部淘汰调度绞车接力运输。2025年底,全市90万吨/年矿井全部淘汰调度绞车接力运输。

2.建设以车辆精确定位信息为基础,以车载智能终端为核心,辅助井下信号灯控制系统、智能调度系统、语音调度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监控、指令下达、运输任务调配、失速保护、报警管理、应急响应等功能,优化作业流程,实现辅助运输业务信息化全覆盖。建立包含车辆维保记录等重点信息在内的电子档案,为运行、保养、维修、报废等环节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024年底,全市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全部建成智能辅助运输系统。

(四)强化煤矿掘进机“电子围栏”技术的推广使用,提升预警系统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确保矿工安全。

2024年7月底,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掘进工作面掘进装备部位、锚固部位、辅助作业装备部位,给料破碎机、连运头车部位,矿井主运输和采区带式输送机驱动部分、机尾滚筒等部位,溜煤眼或煤仓上、下口等部位,密闭墙外部,采煤工作面转载部位等危险区域加装“电子围栏”,确保实现危险区域预警全覆盖、无盲区。未按要求完成安装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五)推广建设智能主煤流运输系统。

推动煤矿采用增加运输联巷、皮带集中控制等办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逐步淘汰井下煤仓,对于新建采区,一律不再设计使用煤仓,从源头上防范煤仓事故。带式输送机实现永磁驱动系统、单机自动控制、多机协同联动、远程集中控制、煤量自动平衡、不同煤种智能配煤、粉尘浓度检测和自动喷雾降尘、运行工况检测及故障智能预警等功能。鼓励应用基于视频AI技术与煤量传感器综合判断的煤量智能识别,实现皮带依据煤量的智能调速功能。推广应用以视频AI识别为基础的堆煤监测、皮带纵撕、异物识别、皮带跑偏等“皮带增强保护”功能,实现带式输送机的智能运输。

(六)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

各煤矿要强化采煤工作面端头及超前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支架进行端头支护,选用超前支架进行超前支护。确因条件限制,不适合使用端头支架、超前支架的,必须由煤矿主体企业论证审批。加强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须选用掘锚一体机、锚杆钻车、迈步式支架等自动化机械支护设备,作为顶板临时支护,侧帮和迎头采用骨架网或柔性网等防护措施,坚决淘汰点式单体或前探梁等不可靠的临时支护方式。

(七)推广建设智能供电系统。

1.建设煤矿供电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体系,实现“双回路”一用一热备且定期智能切换功能。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监测与分析,实现无人值守、智能监控管理。主通风机供电系统加装“应急电源”装置,提高应对双电源同时停电的能力。

2.建设智能供电决策系统,实现故障的预判和预处理、快速故障隔离。建设煤矿能耗监测和智能化能耗优化调度系统,动态调节煤矿大型用电耗能设备的供电方案和作业计划,降低煤矿整体能耗水平,优化能耗成本。

3.建设煤矿供电设计系统,实现一键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一键式智能选型校验与保护整定计算,实现图纸绘制错误智能预警功能、供电设计报告自动生成功能。

(八)推广建设强排设备。在逐步更新主排水设备的前提下,对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建设强排系统,以完善主排水系统,提高抵御透水威胁的能力。

(九)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通过搭建产学研用的沟通平台,邀请研究机构、设计院、优秀厂家进企业开展煤矿智能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宣传,举办专家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现场指导,着力提升煤矿灾害防治水平和科技保障能力。

(十)开展示范推广。总结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经验,凝练出可复制的智能化建设模式、技术装备、管理方式等,向类似条件煤矿进行推广应用。组织煤矿主要负责人观摩省内外先进的智能化技术厂家和已建成的优秀智能化矿井案例,加强学习交流,加快成果推广。

(十一)组织召开全国煤矿先进设备展览会。朔州市是全省第一、全国第三产煤大市。依托煤炭资源有利条件,在2024年三季度中旬组织召开全国煤矿先进设备展览会,通过中国煤炭协会平台邀请各地煤炭装备制造商、矿山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商等齐聚一堂,共同展示最新的煤炭装备和矿山设备。展览会同时举办一系列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为煤炭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持,推动产业向更高效、更环保、更智能、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各煤矿主体企业要高度重视,成立“设备提升年”专项工作专班,对煤矿机电设备淘汰、改造、更新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并制定专项推进措施,做到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责任,加强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相关煤矿企业的工作指导,组织相关煤矿企业进行交流座谈,对煤矿“设备提升年”行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中煤平朔集团要及时总结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同时明确一名信息报送人员每季度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以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4

朔州市煤矿企业超层越界排查整治工作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常态化开展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安全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树牢安全理念,强化执法监管。一是突出工作重点,聚焦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六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压实监管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加大攻坚力度。二是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判分析,解决突出问题。三是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渠道,主动与应急管理和矿山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该停产的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停工停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整体效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配齐技术人员、配备专业设备,努力构建地面和地下一体化实时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智慧国土视频监管平台实时监控、无人机重点区域辅助巡查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立体监管格局,重点监测矿权界线周边地貌变化情况,有效防控、精准排查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相邻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互保监督协议,主动接受对方监督,发现线索及时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与应急、能源、公安、电力等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建立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做到巡查到位、记录真实、报告及时、处置有力,实现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发现、核实、处置、销号”全流程闭环管理。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压紧压实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自然资源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街道)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查处作用,全力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安全稳定。

四、强化自然资源执法,促进矿山安全。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打击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培训。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理论+实操”“调研+评估”等方式方法,开展执法业务能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系统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工作机制,选聘专兼职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附件5

朔州市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扛起能源安全保供重大政治责任,防范和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朔州市能源局关于预防全市煤矿超能力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朔能源发〔202428号)要求,把预防和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抓紧抓实,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和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主体企业或上级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煤矿企业要合理制定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作业,严禁隐瞒采掘工作面,严禁以备用工作面名义超规定多工作面生产。全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10%以上,月度产量不得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二、强化项目管理。新建和技术改造煤矿要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各环节审批和备案程序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严禁赶工期、抢进度。严禁未完成二期工程即进入三期工程施工,严禁未完成三期工程就开展采煤工作面试生产。企业未完成初步设计中应完成的主要建设工程的,不得进入联合试运转;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备案的,不得转入联合试运转;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三、落实行业管理职责。各县(市、区)要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严格控制煤层配采和增加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预防超能力生产。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制度,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防治煤矿超能力生产做好基础工作。煤矿要严格按照公告的生产能力、水平、采区、采掘(剥)工作面(线)个数、采煤工艺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发现与公告不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及时移交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对于已建成的智能化煤矿,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智能化系统常态化运行,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2024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力争新建成13座智能化煤矿;2025年,大型及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对生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的,必须限期建成智能化综采和掘进工作面,未在限期内建成的要停产建设;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建成智能化煤矿,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推进“一优三减”。煤矿企业要以通风系统可靠、运输系统简化、危险岗位替代为重点,对所属煤矿开展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减少生产水平、采区、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科学优化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90万吨/年煤矿开采中厚煤层的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要求组织生产,开采薄煤层的,不得超过2个工作面生产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规定。其他矿井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面生产。实施复采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1个水平1个工作面生产的规定。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六、强化督导检查。市、县两级能源局要按照《朔州市能源局关于开展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朔能源发〔2024〕18号)要求,开展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超能力生产纳入2024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煤矿月度产量报表认真核对,一经发现数据异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对新发现超能力生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和经济处罚。对存在不符合本文件上述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关部门可参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责令停产等措施。煤矿复产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6

朔州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反馈意见和省公安厅、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不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压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不断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一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树牢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二是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联合抓的工作格局。三是适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四是紧盯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安排部署“春节”期间和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民爆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一是严查民用爆炸物品警示登记标识、流向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障安全工作所需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开展常态化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二是全面掌握从业单位人员、物品、库房等详细情况,指导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强化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杜绝爆炸事故发生。三是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责任和治安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落实到位。四是全面核查爆破从业人员资质,对爆破作业人员实施动态管控,强化监管执法人员技能培训,着力提升监管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五是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严格审核审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六是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员,确保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立整立改。

三、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一是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不漏、不留死角地彻底收缴非法民爆物品。二是对可能私存民爆物品的场所进行反复清查,及时发现清查收缴非法爆炸物品。三是对停产不使用以及过期民爆物品及时予以收缴,确保安全。四是通过治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不间断地对进出车辆、人员和货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堵截非法爆炸物品。五是组织警力深入寄递物流企业检查“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严防非法物品通过寄递物流渠道流入流出。六是多措并举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主动上交非法爆炸物品,切实形成警民共同防控的良好氛围。七是各级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打重处高压态势,多警种联勤联动,形成合力,不间断深挖枪爆违法犯罪线索,主动出击,严厉打击。

四、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是按照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爆物品十条规定》《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全省公安机关加强和规范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十五条措施》,责成县级公安机关逐单位建立管控档案,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民爆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完善全员安全责任。二是紧紧围绕重点人员、重点单位、重点物品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严防滋事肇祸。三是切实强化民爆物品储存、领用、运输、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发生流失,严防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四是压实涉爆从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涉爆从业单位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五是进一步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储存库规范化建设。督促涉爆从业单位严格按照储存库两个标准要求规范建设民爆物品储存库,重点从技术防范、人力防范、犬防、应急处置方面予以规范,经安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并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储存民爆物品。六是充分利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通过远程视频、线上执法、视频调度等方式落实民爆物品监管措施。

附件7

朔州市矿山井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向好,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健全矿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矿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安全员,并将信息录入到山西省智慧监管平台。督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有效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二、全面消除矿山井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各矿山建立完善井上特种设备台账和作业人员台账,逐台落实设备检验、使用登记、操作人员和安全员配备情况。2024年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各县(市、区)要建立矿山井上特种设备隐患台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特种设备检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制度。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根据监督检查、检验以及企业报告等方式掌握的情况,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将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督导整改有机结合,推动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四、提高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各矿山企业要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设备种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自救和互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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