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76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76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1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基本养老服务是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为扎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保障基础,兜住底线。立足我市市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稳妥有序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扩大普惠,促进共享。不断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基本养老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在不断夯实家庭养老责任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减轻负担。通过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品质化升级。
——优化整合,均衡配置。强化养老服务各相关领域政策的配套衔接,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投入向重点人群、社区居家、农村等倾斜。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着力构建与人口结构、基础条件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健全,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初步建立;以经济困难、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等为重点的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老年人享受助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更加便利;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等老年人群体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实际,制定发布我市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市、区)于2023年12月底前,对照市级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因地制宜确定各地服务项目,内容应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市级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清单目录,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入清单范围,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需以市场化原则购买养老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全市一体化服务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精准匹配,动态管理。逐步对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领等事项实行“免申即享”,实现“政策找人、服务上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国家、省级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邻里互助力量,及时排查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有针对性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使用福彩公益金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家政预约、代收代缴等便民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7.健全完善保障制度。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积极探索建立与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确定长期照护范围、标准、质量评价等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快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按照“量力而行、多元筹资、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稳妥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动态筹资机制,适当提高护理标准,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需要,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朔州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8.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推进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支出责任分担。市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探索改变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将财政支持方式重点从“补床位”等“供方补贴”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向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补人头”等“需方补贴”为主的模式;足额保障本级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公立养老机构和农村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以现金补贴为主转向以提供养老服务券或养老服务卡等方式为主,培养老年人的消费意识,刺激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9.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化发展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机构的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通过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及养老机构资源链接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将养老机构专业服务延伸到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0. 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链条,强化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稳妥处置涉众型金融风险。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风险预警排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置力度,消除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和人员档案数据库。广泛开展老年人防诈骗宣传活动,切实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朔州中心支行、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规定,科学布局养老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鼓励医养结合,严格规划设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审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要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以多种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和养老机构规划安装健身器材,逐步做到全覆盖。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到2025年,实现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保障作用。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2023年底,各县(市、区)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支持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等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有关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试点工作,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且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制定完善光荣院管理措施,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打造高质量优抚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医院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3.深化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门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用于实施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通过改扩建、转型发展等方式,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4.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发展。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分区分级建设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打造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进行改建升级,委托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机构运营,建设成为向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互助养老、智慧养老等综合服务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养老设施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5.切实提升国有经济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实施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加强市、县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闲置的办公场所、校舍等适合开办养老场所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免费租借给属地街道社区,供当地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要将培疗机构、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首先移交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用于开办社区居家养老场所,民政部门或属地政府认为不具备养老机构开设条件的,再移交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6.提升家庭赡养能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老服务组织等定期面向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部分公益性课程。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7.推进老年人适居改造。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期间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行动方案》(朔民发〔2023〕5号)文件精神,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引导社会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统筹考虑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避免重复改造、资源浪费。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大社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等适老化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认真落实《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将增设无障碍通道改造以及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居家社区适老化改造列为基础类改造内容,将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列为提升类改造内容,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销售和租赁服务,探索建立“企业+社区+用户”的租赁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8.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参与文体活动、办事、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支持建设具有政策发布、指挥调度、信息传输、监控管理等功能的全市统一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要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优先统筹规划全市统一的养老信息化平台建设,增强养老服务的科技与信息化支撑,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将养老服务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积极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智慧养老的数字鸿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9.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推进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到2025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一级,80%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不低于二级。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标准激励措施,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0.加大对养老人才的培养关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对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奖励补助职业院校学生到养老机构就业、资助职业院校在养老机构共建实训基地、补助各类志愿机构和志愿人员到养老机构服务、补助护理人员社保缴费、资助举办养老护理技能大赛等。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实行合作,根据需要开设为医养服务、老年人服务的保健、护理等专业,为养老服务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继续把养老护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做好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工作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二)强化考核监督。要建立健全市级评价机制,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绩效评估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等工作,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动态和成效,营造关心支持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朔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落实部门 | |
达到待遇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月按标准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4 |
旅游服务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旅游优惠服务,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免费或享受优惠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60—65周岁(含60不含65)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
关爱服务 |
市发展改革委 | |
65周岁及 |
5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6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要完备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每年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7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和城市轨道交通,有条件的县级市同步实施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局 | |
80周岁及 |
8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 |
9 |
养老服务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0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政府补贴,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1 |
助餐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助餐补贴 |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其他社会老年人,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或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送餐的,享受助餐补贴或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
物质帮扶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3 |
家庭养老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按普惠制培训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订单式培训不超过4000元/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纳入最低 |
14 |
最低生活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按照不低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给予护理补贴;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集中供养 |
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够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按时按要求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 |
19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办理入住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按照相关规定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补贴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