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759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4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5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759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4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5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22号)要求,结合正在审批的《朔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及我市上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情况,在全面落实《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基础上,编制《朔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以控制总量、优化布局、制定差别化管理政策、打造规划实施平台为主要内容;以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促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标;以全面实施节约优先为战略,从而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规划》适用范围为本市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年至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朔州市位于雁门关外,大同盆地西南端,介于东经111°53'-113°34',北纬39°05'-40°17'之间;地处桑干河上游,西北毗邻内蒙古自治区,南扼雁门关隘,东西宽约144.5千米,南北长约133千米,国土面积10625.4平方千米。
朔州市下辖二区一市三县(朔城区、平鲁区、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共69个乡镇(含街道办),1166个行政村。截至2020年底,全市总人口1593444人。
朔州市北距古城大同129千米,南至省府太原200千米。北同蒲铁路、大西高铁、神朔铁路、朔黄铁路、大运高速公路、呼北高速公路、荣乌高速公路、大运二级公路、平万公路、朔蔚公路穿境而过;铁路专用线和公路干线纵横交错,县乡公路四通八达,交通便利。
(一)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十三五”期间,全市经济运行缓中趋稳。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00.5亿元,年均增长4.8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从254.9亿元增加到421.7亿元,年均增长10.6%;三次产业比重调整为5.8: 40:54.2,结构进一步优化,为高质量转型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朔州市是山西省煤炭开采和洗选基地之一。“十三五”期间,落实“生态立市、稳煤促新”战略,推进煤炭绿色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发展新兴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动能更加强劲。全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841万吨,先进产能占比由83.2%提高到91.6%。并网电力装机规模由1269.7万千瓦增加到1512.6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587.6万千瓦,占比由37.54%提高到38.85%。非煤产业投资占到产业总投资的88%。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30.1%和12.7%。
(二)矿产资源概况
资源现状。朔州市共发现矿产(矿床、矿点)37种,上资源量表的有煤、水泥用灰岩、耐火黏土、陶瓷土、铝土矿、铁矾土、石英砂岩、铁矿、冶金用白云岩、高岭土、金矿、银矿、铜矿等13种,矿产地共计57处。煤炭、石灰岩、黏土类矿产是我市的优势矿产,高岭土和白云岩是我市的潜力矿产。全市含煤面积约1590.1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5%,分布在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市和右玉县,共计有38个上表矿区,其中累计查明资源量约387.5亿吨(不含潜在资源53.7亿吨),约占全省累计查明资源量的六分之一;石灰岩赋矿面积达64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市域中部的洪涛山一带,共计有6个上表矿区,累计查明资源量65250.24万吨;黏土类矿产主要有耐火黏土、高岭土、陶瓷土,主要分布在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和怀仁市,共计有8个上表矿区,累计查明资源量5877.3万吨。
本市矿产资源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煤炭和石灰岩资源丰富,其他矿产资源量较少。目前,朔州市境内已发现的37种矿产资源中,资源量较大、具备开采价值、开采历史较长的主要是煤炭、石灰岩资源。根据近年来的地质勘查工作成果表明,铝土矿和以金为主的多金属也有一定的资源量,但资源量不大,难以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的客观赋存造成了煤炭的开采和洗选在矿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
第二,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便于规模化开采。在朔州市境内,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市域中轴线上;石灰岩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市域中部的洪涛山矿区;铝土矿主要分布在朔城区南部的郝家沟和怀仁市西北部的芦子沟矿区。其中煤炭资源开发程度最高,本市已成为区域煤炭开采和运输中心,为省内主要的煤炭集运地之一。
第三,部分多金属矿产具有一定资源潜力。市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中多金属矿点较多,但勘查程度较低。近年来,针对市域内的右玉县杨千河乡后窑子—火烧滩金矿区、应县尧峪金铜矿区进行了勘查工作,并提交了可观的资源量,但至今未能达到开发利用的程度。矿产资源赋存的客观性和质量的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市产业的均衡发展。
勘查现状。截至2020年底,全市范围内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5万区域地质调查、1/100万的区域重力调查、1/25万区域化探、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已全面完成;1/2.5万重力测量工作完成百余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除第四纪覆盖的盆地区尚未完成外,其余基岩区已全部完成;全市已上表的勘查区共57个,按勘查程度划分:普查20个、详查19个、勘探18个,煤炭地质勘查程度相对较高,已探明的矿产地达到详查-勘探程度的矿区占70%以上;其他矿产如铝土矿等勘查程度相对较低,不同用途的石灰岩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勘查程度;全市现有持证煤炭探矿权4个,分别是山西省平朔矿区安太堡露天矿扩界区(划界区)、朔南矿区丰予井田勘探(探矿权保留),朔南矿区梵王寺井田(划界区)和朔南矿区马营堡井田勘探(探矿权保留);目前无非煤探矿权。
开发利用现状。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9种,主要开发矿产为煤、铁矿、石灰岩、白云岩、玄武岩、花岗岩、陶瓷土、建筑用砂及砖瓦用黏土。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保留煤矿68座。按县区分,朔城区6座,平鲁区27座,山阴县18座,怀仁市11座,右玉县6座。原先共有煤矿80座,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共关闭退出煤矿12座,其中化解过剩产能关闭煤矿10座,整合关闭煤矿1座,自行关闭煤矿1座。68座保留煤矿中生产矿井50座,停产矿井14座,基建矿井5座,核定生产能力20740万吨/年,2020年产量15378万吨。
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非煤矿山103家,其中省级发证3家(铁矿1座、石灰岩矿2座),市级发证94家(石灰岩矿75座、花岗岩矿5座、玄武岩矿5座、白云岩矿1座、黏土类矿山8座);县级发证6家(建筑用砂矿2座、砖瓦用黏土矿4座)。按区县分,朔城区16座、平鲁区23座、山阴县23座、怀仁市20座、右玉县19座、应县2座。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现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基本形成,矿山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初见成效,各类资金投入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面积共134平方千米,全市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破坏主要表现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以采煤沉陷区、露天开采区、山体裸露区“三区”治理为重点的大规模复垦工程情况如下。
采煤沉陷区治理情况:对列入采煤沉陷区搬迁治理的村庄,已复垦面积133.79公顷;完成了怀仁市西山煤矿矿区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复垦面积1050.35公顷;全市68座煤矿企业共治理面积8751.92公顷。
露天矿山综合治理情况:平朔公司按照《排土场2017-2021年复垦规划及初步设计方案》要求,2019年完成治理面积1266.67公顷, 2020年完成复垦面积533.33公顷。
山体裸露区治理情况: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共治理土地面积189.59公顷;山阴县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总治理面积1500公顷,重点治理面积1030公顷;平鲁区G59高速沿线与代井沟村矿山环境治理及土地整治项目已列入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
(三)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矿山布局与结构有所改善。“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全市采矿权数量由2015年的190个压减至2020年的171个,减少10%,其中煤矿由80座减少为68座,共关闭退出煤矿12座;投放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12宗,非煤类矿山由110座减少为103座,共减少7座。另注销金属矿探矿权1宗,目前自然保护地与矿业权无重叠。大中型矿山占比由40%提升至41%,煤炭开采总量控制在了1.5378亿吨/年,铁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有较大提高。资源利用方式持续转变,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取得良好成效。根据矿山历年年报编制情况,煤炭矿井采区回采率均已达到要求(薄煤层达到85%以上,中厚煤层达到80%以上,厚煤层达到75%以上);砂石黏土等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回采率达到95%以上。矿产资源集约节约与高效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
绿色矿业发展初见成效。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截至2020年底,朔州市共有8座矿山进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严格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制度,持续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矿区地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仍不合理。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结构调整方面部署要求,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经过资源整合,开采主体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小矿数量大大减少,矿山结构明显改善,但实现与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的任务仍十分艰巨。矿山开发规模扩大后,对后备资源的要求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必须增强。此外,各类非煤露天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山分布较散,不集中,小型矿山占比高,大、中型矿山占比较低。
非煤矿产地质勘查滞后。全市地质勘查工作多以煤炭为主,其次为优质石灰岩,对其他具有找矿前景的矿产,如金多金属、冶镁白云岩、花岗岩等矿种勘查工作不足,与煤共生的高岭土和陶瓷土等缺乏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的依据不足。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有待加强。矿业开发强度大,开采历史悠久,以煤炭为主的矿业开发造成矿山生态环境影响破坏问题突出,表现为地面塌陷或裂缝较多,治理时间短,历史欠账多,恢复治理率低。各类采石场对山体破毁严重,造成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较多,对地形地貌破坏较严重。
绿色矿山建设步伐有待加快。根据上轮规划要求,到2020年大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创建率力争达25%,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管理。但截至2020年底,全市只有8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占比约12%。煤炭矿山面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的现状;非煤矿山暂无绿色矿山,绝大多数矿山因为面积及生产规模小,资金有限,绿色矿山建设难度大。
(一)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全市仍处于转型发展的攻坚期、能源革命的深化期、全面小康的巩固期、区域地位提升的关键期、生态文明建设的提质期,更是解决关键性、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重大窗口期,面临的机遇远大于挑战。区域经济发展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仍将是全市经济工作的核心,区域发展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本市产业转型、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要求也会发生变革。
(二)对矿业发展的要求
资源保障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十四五”时期仍要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上不断取得突破,除了加强传统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要紧密围绕发展新材料产业的新需求,更加注重新材料矿产资源的勘查,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增强与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矿业形势的变化要求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十四五”时期煤电工业仍将是朔州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和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煤电工业将以新型化、规模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目标,注重资源节约、规模战略发展、洁净化生产和产业链延伸。规划期内本市主要矿产品煤炭的需求量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2021年以来,煤炭资源除15%本地电厂消耗外,其余85%外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等矿产的需求量趋于稳定;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属本市的短缺矿种,需长期依赖外地购入。矿业发展必须适应市场变化,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对绿色矿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而我市绿色矿山建设明显滞后,现有生产矿山特别是砂石类在规模生产、集约利用、智能管理等方面与绿色矿山标准差距较大,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任务艰巨。十四五期间要主动适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找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契合点,积极应对挑战,开拓创新,注重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建设绿色矿山,促进绿色矿业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推动构建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努力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和谐共赢。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改进矿产资源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着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强化“源头严控、审批严格、过程严管、保护严察”。加强矿业权设置科学性论证,从源头强化矿区生态修复。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强上下级规划衔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机制,开创矿业活动全面监管、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局面。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从服务于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约并举。坚持绿色矿业、循环利用、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围绕山西省发展战略,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赋存、开发利用的实际出发,贯彻落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发挥本市的矿产资源优势,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勘查、集约开发、合理利用。以加快区域发展为主题,以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出发点,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和区域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本市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上级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应以全国、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同时注重与上轮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不低于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同时规划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与本市相关专项规划衔接一致。
(二)资源开发利用与市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市域内矿产资源区域分布特点,以及矿产资源的类型、质量等,密切结合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并超前进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发挥市域矿产资源优势,坚持开发与利用并举,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产资源对市域经济的保障能力。
(三)坚持节约优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要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加强资源保护力度,提高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率,树立矿产资源的忧患意识,强调节约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坚决制止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四)坚持绿色矿业,发展和谐矿区
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其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尤其要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最大限度降低资源开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打造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落实共同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协作联动,政府、企业各负其责,严格准入条件,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资源,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矿产资源的供应,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在保证国家和区域经济布局要求、经济安全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同时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化服务功能。通过宏观调控资源利用总量,优化资源利用结构、规模和布局,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实现矿业的合理布局和开采规模的合理化。通过市场调节,推进矿产资源的探采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从而达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六)坚持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根据朔州市的矿产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的布局、分区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业经济、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规划目标。调整矿业结构,适当控制市场过剩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结构向技术型、效益型方向转变。进一步加大现有小矿资源整合力度,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以大型矿山企业为骨干,最大限度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推进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工程,矿产品产业链和产品链进一步延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显著提高,矿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发展生产规模,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矿产开发格局,保持矿业对市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力度,特别是对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历史上造成的采矿沉陷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矿山生态环境管理,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好转。促进市域资源、环境、社会协调发展。
(二)2025年目标
1.稳步推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的实施。基础地质工作,落实省规划目标完成市域范围内1:5万盆地区三维地质调查(怀仁市、应县、山阴县、安荣、朔州、滋润村6个图幅),1∶5万盆地区重力测量(大同盆地部分),根据勘查状况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热调查评价、多金属资源勘查工作取得突破。
2.矿业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业集中度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计划的释放煤炭产能,煤炭开采总量稳定在2亿吨/年先进产能占比保持在 90%,继续采取措施对石灰岩开采总量进行调控,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总量控制在600万吨,建筑用石灰岩开采总量控制在800万吨。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砂石矿山由102个减少到90个左右。提升矿山生产规模,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5%以上。矿产资源开发纳入区域矿业经济园区,以资源深加工为主的矿产资源循环经济工程覆盖全市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矿产品产业链和产品链进一步延长,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大幅提高。
4.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契机,大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力争实现既有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基金制度。建立起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及矿山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矿山企业按照开发、保护、治理恢复责权相一致的原则,对新建矿区,要求高标准配套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设施,保证现有生产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不欠新帐;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历史遗留的矿业权灭失地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由政府主导,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进行治理恢复。
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的通知》(晋自然自发[2022]41号)的要求,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到2025年底,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2.73平方千米。推进以采煤沉陷区、露天开采区、山体裸露区“三区”治理为重点的复垦工程,到2025年完成治理面积67.55平方千米。
(三)2035年远景展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争取发现和探明一批矿产地和资源量;现有工作程度低的矿产地经过进一步勘查,高级别资源量比例显著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
矿业布局和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建立起绿色矿山的格局,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达到生态文明的标准。矿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更趋合理,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土地复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能够保障小康社会发展的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是本市工业生产的龙头,采矿业产值约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3。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禀赋条件,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结合朔州市实际,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合理确定重点、限制、禁止勘查开采矿种,合理确定矿产资源重点发展区域。加强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内矿业活动管制,禁止在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矿产资源开发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合理调控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一)勘查调控方向
落实省级规划,全力支持各地勘单位进行煤、铝土矿、金矿、银矿、地热、石灰岩、陶瓷土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
(二)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根据本市重点发展陶瓷和建材产业的产业布局,鼓励开采本市需求稳定并具有优势的陶瓷土、玄武岩、花岗岩等矿产,有计划开采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规范开采砂石资源,提高规模化与集约化水平,禁止将查明的冶镁白云岩、水泥用灰岩等作为普通建筑石料开采;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低发热量煤;禁止在耕地范围内开采砖瓦用黏土;以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发为主导,保障朔州市的经济建设需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做好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衔接,十四五期间在重点推进已有能源矿产(煤炭)开发利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承载力、资源禀赋、开发现状、经济发展,实行区域差别化、矿种差别化管理,统筹安排朔州市矿产开发布局,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进行划分。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规划两个煤炭重点开发区域,一个石灰岩重点发开发区域。煤炭重点开发区域一处位于大同煤田西南部,一处位于宁武煤田北部,区域Ⅰ包括怀仁市西部、南部,山阴县西北部和右玉县东南部,形成一个以煤炭为主的资源富集区,面积462.44平方千米;区域Ⅱ包括平鲁区东南部和朔城区中南部形成一个以煤炭为主的资源富集区,面积1385平方千米,并因此形成2个矿业经济区。石灰岩重点开发区域位于市域中部的怀仁市鹅毛口-山阴县洪涛山-朔城区神头镇一带,为本市的石灰岩资源富集区。
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集中在市域中部,主要开采煤炭、石灰岩,玄武岩矿等。在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区域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矿业转型升级
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指引,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能源供给结构转型为重点,以构建现代能源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煤炭:按照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发展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矿井关闭、退出机制,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控制煤炭生产总量,提高煤矿生产集中度。到2025年煤矿数量控制在70个左右,300万吨级以上矿井数量达到18座,进一步做强、做精、做细、做深、做优煤炭企业,合理安排新增产能,重点推进大型煤矿的建设。2020年共有二级以上标准化矿井57座,到2025年之前再完成7座矿井的标准化建设,将全市全部生产矿井建设成为标准化矿井。
砂石土矿:加快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水平。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开发现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半径等因素,优先在集中开采区设置砂石矿开采规划区块。加快推进以砂石土矿为重点的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控制砂石矿山数量,按需投放一批大中型砂石采矿权,提高砂石矿山规模化水平。
(一)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优化调整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强化核心矿山企业的作用,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强强联合,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大、中型矿山发展,配合省政府落实好煤炭矿山的结构调整。合理划定本级审批发证矿种集中开采区,有计划的投入矿业权,控制开采总量,优化开发布局,重点抓好石灰岩矿的结构调整。
(二)规划分区
1.能源资源基地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建设晋北煤炭基地(NY001)朔州部分,主要矿种为煤。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煤炭生产基地,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统筹资源衔接平衡,推进产能合理布局,稳定煤炭产能产量,提高先进产能占比,提升煤炭生产效率和清洁供给水平。打造煤炭煤电产业集群,将朔州建设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电力外送与中转基地。
2.国家规划矿区
落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落实建设大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平朔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朔南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作为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实行统一规划,优化布局,提高门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支撑能源基地建设。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治理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的要求,对影响规划区整体规模开采布局的矿山,不得再行扩大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
3.重点勘查区
落实省级规划,结合成矿地质条件和以往勘查成果信息,划定的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以及重要成矿区带的深部和外围区域,确定为重点勘查区。我市落实的两个省级重点勘查区均位于应县境内,其中“繁峙-灵丘铜(金)矿重点勘查区”在我市范围内面积为684.5平方千米,“灵丘铁矿重点勘查区” 在我市范围内面积为55.8平方千米,同时落实省规划设定的“右玉西金矿重点调查评价”“山阴-怀仁西铝土矿重点调查评价”两个重点调查评价项目。
4.重点开采区
省规划未在朔州市域划定重点开采区。
落实省级规划,根据朔州市成矿地质条件、新型能源和工业建设的需要,配合全省开展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规划期内落实省规划目标开展1:5万盆地区三维地质调查2400平方千米(怀仁市、应县、山阴县、安荣、朔州、滋润村6个图幅)、1∶5万盆地区重力测量2500平方千米(大同盆地部分),为今后的勘查工作提供依据。
根据本市主要矿产资源分布及勘查现状,指导采矿权设置。规划期内勘查重点是煤炭、地热资源,金矿、银矿、铝土矿、石灰岩、石英砂岩、陶瓷土8种矿产。
(一)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共落实13个省级勘查规划区块,同时划定3个市级勘查规划区块。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区块5个,铝土矿勘查区块1个,金矿勘查区块3个,银矿勘查区块1个,石灰岩勘查区块2个,石英砂岩勘查区块1个,地热勘查区块2个,陶瓷土勘查区块1个。
(二)管控措施
勘查规划区块投放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矿业权市场经济需求制订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探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不得变更主攻矿种。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形成的勘查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或开采规划区块,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确保在空间上落地,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做好衔接。坚持绿色勘查,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本次在大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置有“山西省山阴县玉井镇窝棚沟石英砂岩矿详查”规划区块,但未涉及已设煤炭矿业权的井田(或矿田)范围。在该探矿权投放以及其后的“探转采”时,在出让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其矿区范围影响到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矿业权时,必须无条件退出”。
根据本市主要矿产资源分布及勘查开采现状,新建矿山布局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设置采矿权,对已有矿山要进一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对全市主要矿产开发利用总量要适度调控,要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确保我市主要矿产规模开发、高效利用。
(一)集中开采区
本“规划”重促进砂石土类矿产资源集中开采、规模开采,未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以便于在重点区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根据矿山集中分布的区域进行划定,同时结合矿产地分布区域情况和拟设置的集中开采区情况综合确定,确定了38处集中开采区。集中开采区为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能够形成一定开发规模的地区。
(二)开采规划区块
根据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部署结合市域内地质勘查程度、资源开发现状、资源赋存特点、成矿地质构造、资源量、矿体埋藏深度、自然地形等要素,从空间上进一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设置。规划期内共落实6个煤炭开采规划区块。
(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原则
本“规划”只划定了集中开采区,未划定市级开采规划区块。集中开采区内的采矿权投放前,应按照出让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拟设矿区范围的各类限制性条件和要素,并全面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在拟出让采矿权符合“净矿出让”的条件时,按规定进行公开出让。
本次在大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置有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但均未涉及已设煤炭矿业权的井田(或矿田)范围。当此类集中开采区内设置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采矿权投放时,在出让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其矿区范围影响到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矿业权时,必须无条件退出”。
(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资源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资源开采总量。落实省级规划分解开采指标,控制开发强度,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开采砂石资源,对全市主要开采矿种设定预期性总量调控指标。
煤炭:有序开采,2025年原煤产量稳定在2亿吨/年;
铁矿:鼓励开采,2025年产量达10万吨/年;
建筑石料用灰岩:合理开采,2025年产量稳定在800万吨/年;
水泥用灰岩:有序开采,2025年产量稳定在600万吨/年;
白云岩:鼓励开采,2025年产量达5万吨/年;
玄武岩:鼓励开采,2025年产量达40万吨/年;
花岗岩:鼓励开采,2025年产量达5万立方米/年;
陶瓷土:鼓励开采,2025年产量达40万吨/年。
到2025年,煤矿数量控制在70个左右,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90个左右。
(五)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全市矿山开采现状,调整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调整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最低开采规模条件。新建煤矿露天开采最低规模不小于400万吨/年、地下开采最低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50万吨/年,白云岩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10万吨/年,玄武岩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50万吨/年,花岗岩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陶瓷土最低开采规模不小于3万吨/年。
严格“三率”指标考核。加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认真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实地核查和专项抽查,促进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不断提升。
优化矿山开采规模结构。通过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强化核心矿山企业的作用,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强强联合,并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中小矿山,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促进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按照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发展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建立矿山关闭、退出机制,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抓好砂石土类露天矿山的规模结构调整。
改善矿产资源产品结构。积极推进能源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淘汰落后的设备、技术和工艺。发展矿产品后续加工能力,大力提高深、精、细加工等高科技含量矿产品的比重,使之成为新的矿业经济增长点。树立战略眼光,面向重点领域新材料,聚焦碳基新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新型金属材料、新能源、新型绿色建材等新材料产业链条,着重推进钙基新材料产业项目、现代化矿井建设项目、先进煤电建设项目、煤矿机械项目。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加强尾矿、废石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矿产品的利用价值,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六)严格开采规划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要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准入条件。确保在空间上落地,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的管控要求做好衔接。原则上砂石土类矿产不得新建小型生产规模矿山。
最低开采规模:新建矿山不得低于对应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开采规模与服务年限相匹配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证多矿(井),严禁将完整矿床(体)肢解为零星小矿开采,杜绝乱采滥挖。
回采率标准:新建矿山采区回采率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最低标准以上,其中砂石土矿回采率达到95%以上。
安全生产:新建矿山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通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备、设施以及井上、井下通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程,应当具备供水、交通、通讯等外部条件。
环境保护: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可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资源,必须有综合开采利用方案。
(七)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
非煤矿产资源优化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执行。
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把好资源配置关。算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账,严格增量资源审批出让。积极化解非煤矿山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激活存量资源,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进一步优化非煤产业结构。以专业技术过硬、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为引领,以市场化流转、就地整合为主要手段,以小矿到期不续、严重违法者关闭为倒逼,推动铁铝铜金等重点矿产资源整合,加快形成“大集团示范引领、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新格局,支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在提高重点矿山保障民生需求能力的基础上,有效减少砂石土类矿产矿山数量。
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废渣的综合回收利用、就地转化,鼓励产业链企业联动配合,推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有机结合,建立规模化、成体系、集聚高效的铁、铝土矿、铜(多金属)、建材(砂石土)集中开采区和产业园区,推进非煤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做到集约利用、提高产出。
进一步推动矿区综合治理。全面推广视频监控、人员定位、动态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夯实安全发展基础。积极推动充填式开采,大力推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督促矿业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科学处理废渣废水,从源头上减少生态污染。
绿色矿山建设是“绿色发展”在矿业行业中的生动具体实践,也是矿业行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足点和发展方向。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多方联动,在试点先行、政策配套、统筹推进的机制下,绿色矿山建设已经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在高效利用资源、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重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愈益凸显,实现了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严格贯彻绿色勘查规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的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矿产勘查工作由过去单纯的资源调查评价向地质环境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及恢复治理“三位一体”的综合调查评价转变。
创新绿色勘查实施手段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推广无人机航空物探、浅钻、便携式钻机、一基多孔、一孔多支等勘查技术,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矿产勘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变“先破坏后治理”为“少破坏少治理”或“不破坏不治理”。加强绿色勘查监督管理,勘查责任主体应按照绿色勘查标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做到责任明确、管理有效和投入到位。将绿色勘查纳入勘查项目考核,以制度保障绿色勘查的规范有效实施。
本市探明的矿产资源集中分布在中部地区,具备规模化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条件。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为转变单纯以消耗资源、破坏生态为代价的开发利用方式提供了现实途径。
(一)建设绿色矿山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激励,积极引导,组织做好试点示范,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有序推进。
2.落实企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严格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加强文化建设,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
3.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矿山企业,加强宣传,扩大共识,加强行业自律。
4.搞好政策配套。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现状
现在已建成一批以煤矿为主的绿色矿山,基本建立完善了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形成了配套绿色矿山建设的激励政策。截至2020年底,共有8座矿山进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
(三)绿色矿业发展的目标
1.矿区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国家规定指标。
2.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三废”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4.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的明确,措施得当,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本区域平均水平。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发生。
5.矿区环境优美,申报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100%。
在规划期内全面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除省厅要求的省部级发证矿山50%达到绿色矿山的创建目标任务外,设置市县级绿色矿山名录,并定期开展核查工作。督促存在问题的矿山加强整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移出名录。
(一)新建矿山
严格矿山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坚持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新建矿山制定从生产到闭坑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全面规划,形成“采前有规划,过程能控制,采后可修复”准入制度。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资源开发而新增、引发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禁止在划定的各类禁采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新建(改扩建)矿山要严格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资源开发的经济与环境效益的综合评估,必须选取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开采技术和工艺,并提出对当地居民生活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的保护方案,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
(二)生产矿山
加强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落实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和占损土地进行治理恢复。严格闭坑矿山的管理,停采或关闭的矿山、采坑,必须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治理原则,全面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
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监测力量,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矿山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损毁、谁复垦,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和新模式,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旅游、养老、种养殖等产业融合发展,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统筹解决新局面,全面提高全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洽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三)闭坑矿山和矿权灭失地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地方政府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进程。
建立闭坑矿山环境审批制度,明确闭坑矿山环境达标要求。矿山闭坑前必须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准闭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治理,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闭坑矿山,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法人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对于未完成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法人,不再出让新的矿业权;对于未完成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确已无法查找矿山法人的矿山,其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责权利协调的基础上,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逐步探索“市场化运作、开发式管理、科学性利用”治理模式。
(四)矿山生态重点保护修复区
以历史遗留矿山及国有大、中型生产矿山为重点,落实大同煤矿矿区、平朔煤矿矿区两个矿山生态重点保护修复区,努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综合治理新机制和新模式,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旅游、养老、种养殖等产业融合发展。
(五)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后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
积极开展矿区废弃地复垦。坚持“谁损毁、谁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持续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复垦权属管理,明确复垦土地使用权。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废弃地利用程度不断提高。
(六)开展工业遗址旅游
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绿色矿山的同时,利用安太堡露天煤矿、神头发电厂等工业遗址、工厂矿山、工业园区、工业产品资源,活化利用,开展工业遗产旅游、工业科普旅游、企业文化旅游,实现观光工厂与传统景区之间有效的串联,为传统制造业转型提供新路径。大力支持固废综合利用等工业旅游项目开发,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加强工业遗址、工业生产生活空间等主题化、创意化、功能化改造,开发煤矿小火车、火力发电微缩模型、研发煤矿开采AR游戏、开展陶艺工坊体验等工业旅游项目,建设矿坑酒吧、矿车移动餐厅等创意性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集科普教育、文创产品研发、城市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文化产业园区。
在2023年-2025年续建平朔生态矿坑公园项目,打造北美风情文旅小镇:以精致的沉浸式消费和文旅商业理念为基础,涵盖餐饮美食、线下体验、体育运动等多种商业模式。打造生态休闲度假区及矿坑公园:核心区面积约2万亩,规划开设国际越野车专业赛道、矿坑酒店等业态设施,集天鹅湖等人文景观、公园项目产业园热带风情动植物园、边塞农耕文化园、高端花卉水果品摘园、蹦极、高坡滑道和自行车赛道、冬季冰雪运动基地、房车露营基地、薰衣草摄影基地、团队建设和拓展训练基地、生态餐厅及生态客房等市场成熟的项目于一体。
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别安排具体的工程,使规划任务得以具体化。规划期内无矿产资源勘查重点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期内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整合目标,抓紧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持续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煤炭开采智能化转型,推动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开辟清洁高效利用新途径,推动煤炭产业迈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煤炭生产基地;积极推进中煤平朔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中部地区重要的电力外送与中转基地;以建设国家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山西碳基新材料加工制造基地为统领,深化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积极发展钙基新材料,拓展超细钙、金属钙和纳米钙等新发展方向,探索发展下游化工、医药、涂料等延伸产业;推进神电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园区、平朔煤矸石发电循环产业区等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区建设,稳步发展无机非金属材料。按照“煤-电-铝-材”一体化发展思路,推动发展新型金属材料;以怀仁、应县陶瓷工业园区为主要承载,建设高端陶瓷产业集群。规划期内的重点项目有:
1.落实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继续实施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加强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关键技术研究,实施井上、下联合瓦斯抽采示范工程;突破并推广复杂地质条件下煤矿瓦斯高效抽采技术;推进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评价及配套开采技术研究,建设残余瓦斯抽采利用示范工程。
2.落实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我省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重点实验室作为全国首个资源转型实验室,定位于矿业城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保护,为矿业城市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治理探索新路径。加强实验室建设,有助于解决我省乃至全国矿业城市转型发展的技术瓶颈,也有助于我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能源安全保障双目标。规划期内将重点在我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矿业城市矿产资源细化调查、矿业城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矿业城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污染处治、矿业城市地下开采空间资源化利用等五个方面开展关键理论与技术攻关。
3.规划期内本市煤炭产业重大项目有:大同焦煤有限公司新建300万吨∕年矿井并配套洗煤项目、平鲁区易顺煤业新建180万吨∕年洗煤厂项目、平鲁区西易杰旺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及洗煤厂项目、华夏煤业更改开采方式建设大型露天煤矿项目、大同煤矿集团玉井西井田开发建设项目。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到2025年使本市传统的煤炭采选业实现产业升级,安全、绿色开采煤炭资源。同时,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力发展新型产业,实现矿业多元化发展,实现产业转型,推动市域经济发展。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资源禀赋为基础、改革创新为动力、扩大煤电外送为抓手,重点建设大型煤电一体化基地,加快热电联产和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的开发,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省内北电南送通道和外送通道建设,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煤电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着力提高能源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率。
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统一部署,规划期内要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力度。政府对治理主体缺失的矿区负责,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对其开发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负责,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工作。
1.规划期内落实《山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25)》晋西北高原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工程。针对废石(土渣)压占破坏土地,实施废石场堆场覆土绿化,边坡治理、开采立面治理、植被绿化、排水工程、土地平整及培肥工程、露天采场梯级台面进行覆土植树绿化等,恢复至原地形地貌景观,同时实施林草植被恢复和天然林保护等工程,恢复矿区生态环境。针对有证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问题等,实行分类治理和过程保护。通过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重塑、恢复土地和植被等工程措施。规划期内,完成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应县、右玉县、怀仁市范围内共计225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2.根据《朔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规划期内共划定8个重点治理区和6个一般治理区。重点治理工程主要是主体灭失矿山,由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共规划重点工程34处,投资估算13.6亿元。通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矿区次生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提高矿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证《规划》的实施,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做好与《规划》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工作,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本《规划》是对《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贯彻和落实,是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协作单位密切合作,按照本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编制而成的。《规划》批准后,要作为本级政府规划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依据而严格执行。因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实施机构,并明确机构岗位职责;同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包括约束机制、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等,以保证《规划》全面落实。
《规划》是具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依据,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
《规划》的严格执行,需要大力宣传并确定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各方面都了解制定《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依法办矿、按“规划”办矿的思想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并充分认识执行“规划”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努力提高有关执法人员和矿业权人执行“规划”和依法办矿的自觉性,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规划》经批准后发布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规划》,使社会各界了解、关注《规划》,让社会公众参与到《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尤其是《规划》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保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规划》批准之后,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使《规划》真正成为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
市政府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突出规划引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切实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一本台账管到底”。严格矿业活动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发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业用地。创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方式,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进入规划禁止开采区、战略性矿产储备保护区进行开发的,要予以查处,责令改正。除已纳入《规划》的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外,其他已有矿业权和省规划拟设矿业权范围相邻的边角、零星和夹缝等不能单独设立矿业权的资源、已有采矿权同类矿产深部和上部资源、煤下铝资源,视为符合规划管控,可依法依规配置出让。
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攻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步伐,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升级。重点支持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而开展的对低品位、难选冶矿产的综合利用技术、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回收技术,提高开采回采率技术的研究或推广应用。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先进技术、经验的推广力度,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实行差别化的投入和激励政策
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向重点调查评价区倾斜,开展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勘查基金向重点勘查区倾斜。建立找矿突破激励机制,对重大找矿突破和科技突破予以奖励。加大矿产资源储备保护投入力度。鼓励矿山企业为提高资源采、选回收利用水平的技术进行开发和改造。完善矿业用地政策,支持重点矿山开发建设。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重点支持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二)强化企业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
实行浮动费率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量消耗挂钩,减少资源浪费。将矿山资源量消耗情况作为考核矿山企业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调动矿山企业节约降耗、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推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土地复垦费应列入生产投资估(概)算,足额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做好规划管理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实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资源量、矿业权等基础数据库的衔接和共享,建成具有信息管理、分析查询、监督评价和辅助决策功能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实施“科技兴煤”战略,提高能源效率,注重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加紧煤矿的标准化矿井建设。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应用新的、先进的、实用的选冶技术和加工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广泛应用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技术,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量增减、资源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矿产资源产品市场动态及科技信息,研究矿产资源的可供性,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科技管理水平,保证规划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年度评估和中期评估。评估中主要对规划执行效果、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做出分析评价,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针对本市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产业发展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实施期间,如果经评估确需对《规划》做出调整,要由原规划编制部门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