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21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4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215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1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3〕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4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朔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矩形区域,其中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6公里半径范围及跑道两端15公里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关注区域是指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朔州滋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10公里的圆形区域。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朔州市政府批准的朔州滋润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包括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 净空和电磁环境资料管理
第九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按照批准的朔州滋润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A型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也应当相应调整。上述有关图涉及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A型图,以及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朔州滋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等资料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十二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制定朔州滋润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将其纳入朔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对中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朔州市以外行政区域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相关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就朔州滋润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协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四章 净空保护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五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七条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立大型发光、反光设施设备、通信铁塔、施工塔架等设施、设备,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征求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
第十八条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需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第二十条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净空巡视检查,发现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等鸟类觅食地。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应加强辖区内信鸽协会、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的监管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五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会同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朔州滋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朔州滋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征求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意见后,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朔州滋润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巡视检查,发现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包括改变地形地貌),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局通报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依法查处。
第六章 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于满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三十条 对于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但无需进行净空审核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审批其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后30日内将批文抄送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审批的建设高度施工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相关通报后,要及时予以处置。
第七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航空模型、风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其他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于飞行行动超越限制高度和区域的,应当向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三十四条 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及销售者、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依法经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批准;从事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及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应当依法经当地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批准;飞行活动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还应当取得空军大同指挥基地、民航山西空管分局批准。上述活动应当在审批后2日内告知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升放人应当现场专人监控。出现意外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审批机关、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八章 空飘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 (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三十七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朔州滋润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并报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要及时将朔州滋润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向社会公布。在朔州滋润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重点区域内,禁止销售和升放气球,禁止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应对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局、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大空飘物的宣传力度,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空飘物信息,形成群防群治良好局面。
第四十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空飘物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空飘物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必要时报警处置。
第九章 新增障碍物或者发现升空物体处置程序
第四十一条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民航相关要求开展净空保护区域巡视检查工作,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增超高障碍物。
第四十二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测量和调查评估,确属于障碍物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予以制止消除影响,并报告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疑似新增超高障碍物基本情况;
(二)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经评估确需发布航行通告的,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安全管控措施;
(三)确属超高的障碍物应当组织拆降,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山西安全监督管理局复核。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障碍物确须拆降的,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拆降或者拆除,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十四条 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技术规范组织拆降或者拆除。
能够当场拆降或者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第四十五条 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影响净空安全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并及时报告气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章 障碍物标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朔州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障碍物标识巡视检查制度。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有20%以上的失效,或障碍灯发生故障,要督促相关单位尽快进行涂刷、维修更换,确保障碍物标志、障碍灯清晰、有效。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朔州滋润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