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276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23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276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23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做好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火灾事故进行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火灾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火灾事故。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七条 自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视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处置情况、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组。

第十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部门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 综合组由牵头调查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二)了解、掌握技术组、管理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其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统一报送和处置火灾事故调查相关信息;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根据技术组和管理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和成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向、重点、对象,明确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工作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定各工作小组组长,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四)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出结论性意见;无法确定的,应当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审定签发需要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以及对外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火灾事故调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或者根据组长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各有关工作小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移送文书抄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第十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

十九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单位归档保存。

第三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批复同意后,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义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火灾的,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基础上,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 火灾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二十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参加评估。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

(二)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消防工作情况;

(三)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二十九 评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要求,对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火灾事故涉及的有关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火灾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者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评估工作组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三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

第三十 评估工作组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评估情况。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悬而不决、重大火灾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相关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三十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三十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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