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27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行业恢复发展十六条举措》的通知(已废止)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电〔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是否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27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行业恢复发展十六条举措》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电〔202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6日 |
是否有效: |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行业
恢复发展十六条举措》的通知
朔政办发电〔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国网朔州供电公司、朔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人行朔州市支行、朔州银保监局:
《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行业恢复发展十六条举措》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快服务业行业恢复发展十六条举措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复工复产和服务业复苏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2〕24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推进服务业企业复商复市。加强分类指导,稳妥有序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企业于12月15日前全面实现复产。支持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网吧、小歌舞厅、小旅店等“七小”行业规范提档。不得随意关停商贸企业,防止政策层层递减。进一步简化服务事项手续,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供更加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落实服务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六税两费”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水、电、气“欠费不停供”。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水、电、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服务业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在此期间供水企业在计收上述用户的水费时,统一按原到户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90%结算,有力地帮扶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国网朔州供电公司)
4.银行“欠息不停贷”,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金融贷款,按余额增量2%提供激励资金支持。各金融机构对 2022 年第四季度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落实阶段性让利政策,通过签订利率互换协议方式为相关金融机构提供补偿。(责任单位:人行朔州中心支行、朔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5.大幅放宽延期期限。对2022年底前到期的服务业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日原则上最长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责任单位:人行朔州中心支行、朔州银保监分局)
6.推行“见贷即保”。扩大银保“总对总”担保业务,2022年底,新增担保业务规模1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行朔州中心支行、朔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7.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2023年2月底前,推动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适度降低。(责任单位:人行朔州中心支行、朔州银保监分局)
8.加快促进消费回暖。鼓励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持续开展消费券发放活动。今年下半年政府电子消费券省级补贴专项资金核销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底。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抓住元旦、春节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全市发放1.25亿元电子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发放额度。春节前继续对困难群众发放“爱心消费券”。扩大消费券适用商户范围,凡证照齐全、经营合规的商户均可列入适用范围。鼓励商贸服务企业采取打折优惠、礼券赠送、积分返利等方式,加大元旦、春节等节庆假日促销力度,大力促进零售、餐饮、交通、文体娱乐、旅游休闲等消费回暖复苏。持续促进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全面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我市汽车促销补贴资金核补时间至2023年2月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围绕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领域,根据消费者个人取得的票面金额在20元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组织抽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推动住宿餐饮恢复增长。组织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预制菜企业联合开展网上展销促销。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广“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经营模式,发展“无接触”式服务。以旅游、会展、会议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1.着力扩大文旅消费。有序开放文化场馆和A级景区。2023年1月至6月,鼓励全市A级景区在本景区线上平台预售全年首道门优惠门票,优惠幅度在八折以上(含八折)的按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 20%给予省级补助。鼓励各县区配套补贴资金,加大优惠活动力度。省财政根据 2023 年首月景区优惠门票销售情况预拨全部补贴资金的 50%,有效期满后据实清算,省财政资金拨付后,市财政及时拨付各县(市、区)。推出冰雪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节会旅游等主题类文化旅游活动和优惠体验活动,打造旅游精品路线,激发新型文化旅游市场消费。用好旅行社引客入朔奖励资金,激发旅行社开发产品、宣传营销、地接组团积极性。发展数字景区在线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2.高速公路严格落实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对行驶朔州西南环的货车给予通行费20%的优惠;对行驶右平路段的货车双向给予通行费30%的优惠;对在山平路段从应县西收费站和凤凰城收费站固定站点上下的省内ETC六型货车,每月行驶该路段超过1000公里不足2000公里的货运车辆,给予30% 的优惠;每月行驶该路段超过2000公里(含)以上的货运车辆,给予50%的优惠。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且不含“普通货车”的牵引车,办理带有“集装箱专用车辆”特殊标识信息的ETC车载装置的集装箱车辆,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再优惠20%,最大优惠幅度不超过50%;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在固定收费站点上下的客运班车,通过办理我省ETC卡的形式,享受按照通行次数或通行里程分档的按月包缴优惠政策;对通行未纳入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路段的ETC车辆(不包括单卡用户、已享受优惠的集装箱车辆和包缴优惠客运班车),给予通行费5%的优惠;对行驶朔州公司大新、山平两条路段的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8.5%的优惠,5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5%的优惠,1类、3类、4类、6类(山平无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的优惠。(责任单位:朔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13.鼓励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加大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力度,紧盯时间节点,推动应统尽统,对新增入统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开展“拖欠账款清欠”专项行动。加大拖欠中小企业、尤其是服务业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5.严厉打击擅自乱封、乱堵现象。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优化防疫新十条”要求,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不得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随意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最大程度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6.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大力扶持服务业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着力培育服务业项目,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力度,以项目带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业集聚区,加大重创空间、孵化器等支撑平台培育,对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发挥好服务业集聚区的龙头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