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14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014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朔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6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井室、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为灭火救援提供水源的市政消防设施。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城中村道路建设规划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将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编制在内,并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单位自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选用的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地下式市政消火栓,必要时可采用干式地上式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应设置防冻设施;

(二)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

(三)市政消火栓井盖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设置永久性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易碾压地段设置防碾压装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制度;

(二)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三)保证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锈蚀漏水等现象;

(四)定期试水,清除市政消火栓内污水;

(五)辖区内发生火灾时,市政消火栓应能够满足火灾现场灭火用水的工作压力和用水量(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六)在市政消火栓上设置标识,标明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七)接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坏的报告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费用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维修保养单位。对损坏的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造成市政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企业协助灭火救援,保证市政消火栓内水压,且不间断供水。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府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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