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88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88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朔州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28号


(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30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朔州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批准方式、矿种开采以探代采以各种工程名义非法开采、非法盗采等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未开通“12345”热线电话的县(市、区)应当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或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

(二)通过信件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在执法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后,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对举报人按案件罚款金额酌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罚款金额100%给予奖励;罚款金额在5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10%-10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5000元;罚款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罚款金额的1%-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高于500000元。财政部门应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属管辖区域范围内;

()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

()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七条 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会同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提出评定意见和具体奖励金额同级政府审定后,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县(市、区)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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