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444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体育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5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444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卫生健康、体育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5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朔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水和大气等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朔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分级分区、精准施策,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3,达到分级标准后启动应急响应条件。

2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朔州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朔州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事办(港澳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动朔州分公司、联通朔州分公司、电信朔州分公司、市红十字会、朔州海关、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朔州车务段。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市级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指导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调查、处置、评估和善后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必要时,经市指挥部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市委书记、市长双组长制。市指挥部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

市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1

2.2 联防联控

市指挥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成员单位实施特定情形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监测预警、信息互通、局部联动和协同处置等行动。同时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跨突发事件类别的公共卫生工作会商研判和对接联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较大级别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级别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3 专项工作组

在组织处置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防控救治组、交通场站组、市场监管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组、外事组、科技攻关组、社会治安组等相关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2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指挥部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草牧业发展、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5 事权划分

市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设区的市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输入性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指挥部指挥,并负责与相邻市进行协调。

跨县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相关县级指挥部分别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

3 监测和预警

3.1 事件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划分监测区域,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监测。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市、县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

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开展动物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市、县指挥部组织本级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规划和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发布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 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2. 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3. 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4. 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5. 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6. 公布咨询电话,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7. 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3.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任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1)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并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卫健委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紧急状态下,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同时向省卫健委报告。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4.2 信息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省指挥部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指挥部决策,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指挥部及相邻市通报。涉及其他市的,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向相关市人民政府对应组成部门通报。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向驻朔部队、武警部队等通报。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与教育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朔州海关相互通报涉及境外输入本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应由国家卫健委发布。经国家卫健委授权后,省卫健委(省指挥部办公室)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发布本省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和指挥部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发布处置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施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先期处置。

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强化应急监测,开展相关人员洗消、救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减少危害和影响。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防事件蔓延发展。

5.2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见附件3)。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县级指挥部自行确定本级指挥部应急响应等级及措施。

5.2.1 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县(市、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派市级专家组予以指导。

5.2.2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专业工作组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市级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病例救治和转归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4)按需配备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组织启动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传播机制,阻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做好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

5)必要时,及时向省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6)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在相关区域的铁路、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转运移交。

(7)督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调保障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社会救助、生活救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宣教;指导公众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社区传播;引导公众就近到定点医院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8)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等行为。

9)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

10)依法依规妥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遇难人员遗体的防疫消毒和火化等工作。

5.2.3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Ⅱ级响应,并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以下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执行调度会议制度。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社会面防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专业领域防、控、治、研工作,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

2)督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3)组织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异常症状人群、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转运移交。

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省政府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督导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宾馆设置为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6)督导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

7)指定市、县两级定点医院,督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统筹重症病例救治,派驻市级专家组指导参与重症救治,必要时请求省级专家支援。建立医护力量梯队,实施市级医疗机构、非事发地医疗机构医护力量对口支援重点地区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发病情况、流行病学史、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跨区域协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市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根据规定将标本送省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9)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10)市指挥部及时向省指挥部上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由省指挥部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零报制度,每日向社会发布全市相关动态。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1)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2)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3)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5.2.4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立即启动Ⅰ级响应,并在国家、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以下相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执行调度会议制度。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社会面防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专业领域防、控、治、研工作,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

2)督导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3)组织交通运输、海关、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异常症状人群、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转运移交。

4)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省政府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报请国务院决定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督导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宾馆设置为临时隔离医学观察点;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6)督导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

7)指定市、县两级定点医院,督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例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统筹重症病例救治,派驻市级专家组指导参与重症救治,必要时请求省级专家支援。建立医护力量梯队,实施市级医疗机构、非事发地医疗机构医护力量对口支援重点地区救治工作,尽最大努力降低病死率。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发病情况、流行病学史、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跨区域协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市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并根据规定将标本送省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9)组织多学科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10)市指挥部及时向省指挥部上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由省指挥部发布。市卫健委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零报制度,每日向社会发布全市相关动态。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1)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2)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3)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5.3 响应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最后一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

5.4.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达到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5.4.2 Ⅳ级响应终止

县(市、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适时及时终止Ⅳ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市、县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6.2 物资保障

根据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汇总并提出药品(含中成药、中药材)及防护消杀用品等医药物资应急需求和调拨计划。

市工信局根据医药物资需求,结合生产能力和市场供应,确定医药物资储备清单和调拨计划,督导承储企业装载和调运。现有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向省或相邻市医药储备提出援助申请。必要时,组织承储企业紧急采购市场短缺药品。

县级工信、财政、卫体等部门分别建立本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6.3 通讯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讯传输等提供保障。

6.4 交通保障

市、县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业)和交警力量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7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7.2 抚恤和补助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被追认为烈士的人员,依规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 附则

8.1 宣贯、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贯,对社会公众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4月7日印发的《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朔政办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条件






附件1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市级层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指导协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培训,桌面推演、实兵演练,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报告、调查、处置、评估和善后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指导县(市、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副指挥长

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市应急局局长

朔州军分区副司令员

武警朔州支队

副支队长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委统战部

负责指导我市取得朝觐名额人员落实《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体检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朝觐。配合协助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对朝觐归来相关病例人员的联络、追踪、管理,与指挥部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市外事办(港澳办)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国外媒体相关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台涉港涉澳事务,收集港、澳、台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做好港、澳、台媒体记者的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主动开展舆情监测工作,指导涉事部门及时回应网民关切、正面引导网上舆论。组织各新闻网站对应急处置进行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宣传。

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计划、生产、储备、调用。

市工信局

负责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应急调拨,协助公安对协查人员进行追踪管控。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协调看守所、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日常健康监测,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协助进行密接人员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辆通行。

市民政局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救助等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督促学校落实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紧急应对及处置工作,加强日常健康监测,强化宣传教育,落实疾控机构的各项防病指导意见,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卫生应急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验检测技术,药物研究、疫苗研发和应用等科技问题。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抚恤等工作。

市人社局

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落实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人员落实保险待遇。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人社部、财政部规定,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年度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或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局

负责协助开展乘坐交通工具人员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协调疫区公路、水路运输运力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药品、器械、物资及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督导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市草牧业发展中心

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初级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健康监测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成 员 单 位

市文旅局

负责督促指导旅行社做好团队游客的健康宣传和健康监测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

市卫健委

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落实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卫生应急队伍;督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处置、评估;组织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可以发布处置信息和健康宣教信息;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组织制定督导执行诊疗和防控方案。组派或协调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专家、卫生应急队伍等力量参与和处置。组织指导病例标本采样检测、会诊排查、转运救治及相关人员医学观察。提报卫生应急储备需求及调拨计划、应急处置经费预算。

市应急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管理措施;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综合协调处置;做好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互通和会商研判相关信息。做好药品、疫苗等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及相关药械的监管。

市医保局

负责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救治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将患者救治所需的医保目录外费用,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患者救治必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开辟绿色(备案采购)通道,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市移动公司

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协助卫健疾控公安等部门对管控人员进行追踪、管理。

市联通公司

市电信公司

成 员 单 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红十字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公众和志愿者服务团队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朔州海关

负责组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做好口岸预防疫情宣传工作,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播;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配合卫健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防控措施。

市军分区

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朔州支队

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朔州车务段

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杀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附件2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工作组设置

主要职责

综合组

组 长

市卫健委副主任

督导强化重点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开展信息互通、技术互援,会商共识,协同施策,防范化解较大公共卫生风险;组织实施部门间综合研判,向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提出预警、响应的相关意见、建议和针对性措施;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海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防控救治组

组 长

市卫健委副主任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措施,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流行病学溯源和病原(媒介)调查排查,实施防治效果动态评价,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强化或调整有关措施的建议;组织指导参与处置人员实施个人防护;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应急培训和演练;协调、解决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的困难问题;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红十字会、市医保局、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市草牧业发展中心

交通场站组

组 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测温、验码等措施;协助交通场站发现有相关病例及密接人员的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转运;协助开展密接人员追踪;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朔州海关、朔州车务段

市场监管组

组 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按照“早部署、早动员、早落实、早见效”的原则,重点落实好集贸市场管理,强化环境卫生清洁整治;严厉打击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协助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朔州海关、朔州车务段

医疗物资保障组

组 长

市工信局副局长

负责统筹和协调医疗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提出必需医药物资的应急储备和采购计划;协调安排相关资金及预算;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海关

生活物资保障组

组 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负责统筹和协调疫情防控期间必需生活物资的供需、生产、储备、调拨、运输等事宜;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海关、市应急局、朔州车务段

宣传组

组 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海关

外事组

组 长

市外事办副主任

负责协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事务;负责收集境外疫情及防控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办理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掌握我市公民在境外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并指导做好防疫工作;负责市内外国的公民和港澳台人员救治的联络协调工作;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外事办(港澳办)、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朔州海关

科技攻关组

组 长

市科技局副局长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关键检测检验、诊疗技术、药物研究、疫苗研发等科研攻关;协调和解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朔州海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草牧业发展中心

社会治安组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负责密切关注和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社会治安事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病例及密接人员者等进行追踪;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车辆优先、快速通行;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成员单位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武警朔州支队

附件3

朔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条件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市);
(3)霍乱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响应

级响应

级响应

级响应

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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