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44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44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是否有效: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朔州市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4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支持外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加快培育我市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申报省商务厅外经贸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参加国际展会项目”的企业,展位费在省商务厅补贴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对参加省商务厅外贸处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展会(不包括广交会)的企业,展位费和人员费(人员费指机票费和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公务人员科级标准计算;参展商补贴两人的费用,采购商补贴一人的费用,其它细则按省商务厅外经贸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参加国际展会项目”执行)均给予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国际自主品牌培育计划

对申报省商务厅外经贸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等六类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商务厅补贴口径,在省商务厅补贴的基础上,补贴剩余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通关费用

对年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出口通关费用(不包括船公司收取的费用)给予5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朔州海关、市财政局)

(四)降低出口企业物流成本

1.对中亚中欧班列,给予每列10万元的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我市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产品从我市到天津港的公路运输费给予5%的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信用保险扶持力度

强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省级保费扶持70%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剩余30%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压缩企业通关时间

持续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和太原海关相关工作要求,继续巩固和努力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大力推进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积极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推进检验检疫证书信息电子化。(责任单位:朔州海关)

(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行无纸化管理,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六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为外贸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鼓励我市担保公司为全市优质外贸企业提供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信贷担保。加强信保与金融合作,推广“信保贷”等线上小微企业保单融资专属产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二、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一)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市、县政府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3年内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充分利用中煤平朔集团公司公用型保税仓库的缓税功能,为从事加工贸易将货物进境存入平朔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50%的仓储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着力加快外贸转型增效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对在我市设立,落户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培育服务中小企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对在我市设立、落户当年服务企业15家以上,且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技术与服务贸易发展

对年度服务贸易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服务贸易收入额1%的扶持;在此基础上,服务贸易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对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出口额1%的扶持;在此基础上,年度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培育外贸出口经营主体

(一)大力培育市级外贸企业孵化中心

1.对市级外贸企业孵化中心从涉外部门聘请政策导师或业务导师为孵化对象提供日常业务辅导的授课费用给予3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市级外贸企业孵化中心每孵化一家年出口额达到300万元的出口企业,给予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被认定为省级外贸企业孵化中心的市级外贸企业孵化中心,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对出口实现零突破的外贸企业实行奖励

凡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实现零突破,给予5000元奖励。当年出口不仅实现零突破且出口总额达500万元(含)的,另给予1万元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每净增300万元,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企业走出去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市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加快“走出去”步伐,促进转型升级。当年实际境外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所指出口均指自营出口,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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