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3953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3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1〕4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0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3953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03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1〕4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0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因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疫情、供求关系变化等原因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波动等情况,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朔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朔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农发行、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市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3)负责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粮食应急工作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
(4)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
(6)负责《朔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7)负责粮食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8)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2)市发改委: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3)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4)市公安局:维护粮食加工、供应场所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和周边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市应急管理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因灾需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6)市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7)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运输需要;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协调征用运输车辆。
(8)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生产。
(9)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依法对粮油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10)市能源局:负责电力运行管理,保障粮食应急加工用电之需。
(11)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拨、进口、加工等所需贷款。
(12)朔州军分区: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协调驻军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3)武警朔州市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协调驻朔武警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6个应急工作组
2.4.1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管理局
主要职责:
(2)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3)应急状态下重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应急措施。
2.4.2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确定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并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供应计划;
(3)监督应急粮食出库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组织应急粮源调拨和粮食供应,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食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
(5)协调铁路运力调度;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粮食运输需要;
(6)监督检查应急粮食质量,保证加工、销售、储存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7)负责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8)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9)确定因灾需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应急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2.4.3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1)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4)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讯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讯安全畅通;
(5)做好电力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突发情况下电力保障和电力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应急加工之需。
2.4.4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
主要职责:按照市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及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2.4.5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市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粮食调运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发行
主要职责:
(1)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及时补足储备粮库存;
(2)对应急所发生开支进行审核和清算;
(3)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贷款;
(4)加强产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
2.5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紧急状态时,及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启动市级粮食应急响应。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会商分析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省内6个以上的设区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涉及我市,服从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1.2重大(Ⅱ级):在省内2个以上6个以下的设区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涉及我市,服从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1.3较大(Ⅲ级):在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1.4一般(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事发地的县(市、区)级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应急状态。
4.2 分级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服从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服从省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4.2.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告省指挥部。
4.3 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要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市人民政府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报信息时,不涉密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外网电子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或省、市人民政府办公业务专网报送。
接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当市指挥部应急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要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4 应急处置
4.4.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2启动Ⅱ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0时、16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2)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
(3)落实运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根据省指挥部安排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用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发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5)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市指挥部将根据省指挥部相关指令,迅速组织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预案后,市、县(市、区)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8)必要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9)执行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3启动市级(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各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每日10时、16时前,将当地粮食市场情况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
(2)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3)落实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和补贴来源;
(4)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方案,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加工和供应应急系统,落实保障措施,安排粮食加工和供应;
(6)组织对事发地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当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7)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煤矿、科研院所、大型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8)迅速组织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9)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
(10)必要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
4.4.4启动县(市、区)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如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市指挥部指导县(市、区)开展相应应急工作,及时分析研判事态变化,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同时迅速派出检查组,对事发地的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5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授权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原因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宣传报道组要按照市指挥部安排,引导舆论宣传,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
4.6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群众心理趋于稳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粮食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进口、采购、征用、加工、供应等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市、区)级应急费用的清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在一年内,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5.2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省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后要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协调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落实市、县(市、区)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县(市、区)应建立并达到10天市场供应量的应急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所需。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0〕104号)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有关应急粮食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主要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县(市、区)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发改委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发改委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配送和储运系统。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应急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级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 资金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6.6 奖励与处罚
对出色完成应急工作、在完成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执行应急规定、扰乱粮食应急工作,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罚。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涉及到的数量,以上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8附则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原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小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辖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附件:1.朔州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朔州市粮食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