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344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动态调整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缴费及理赔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1〕10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0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344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动态调整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缴费及理赔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函〔2021〕10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0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动态调整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缴费及理赔标准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33号)下发以来,对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保障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小额保险开展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将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理赔标准调整为:

1.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额30000元,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比例给付。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3000元,在医保目录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90%给付。

各县(市、区)政府、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确保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推广,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水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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