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260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2607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3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要求和市委123321工作思路,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全面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聚焦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结构调整。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源头防控、结构优化、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实施区域协同治理,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步降低碳排放,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改善,乘势而上开启“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二、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大气约束性指标。

(一)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数较上年减少,各项指标改善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对标空气质量优良城市水平,实现进一步改善提升。全市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移。市区、各县(市、区)PM2.5指标、二氧化氮指标全部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全部达一级标准。PM10浓度持续下降,力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上年下降2%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

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不再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色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整治结构性污染。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展水泥行业优化整合和绿色转型升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局负责)

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性指标对产业布局的优化作用。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城市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

按照《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朔环发〔2021〕61号)要求,全面完成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及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并因企制宜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2021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将改造计划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纳入资金申报项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工程。分行业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在环境治理、管理方面对标先进,实施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治理和管理,带动全行业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三)散煤清洁替代再扩展。

全面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回头看”,对“十三五”及2020年清洁取暖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后报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运营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能源局负责)

继续扩大清洁取暖覆盖面。2021年,市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实现以集中供热为主,以煤改气、煤改电为辅的清洁取暖全覆盖,严禁燃煤。各县(市、区)平原地区、川区谷地力争散煤基本清零,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60%以上。各县(市、区)要对标目标任务,查遗补漏,一村一户认真排查,不留死角,对用于出租的南房、厢房,既要接通,还要用好,真正做到清洁取暖全覆盖、全改造、全使用。特别是朔城区要充分利用市区周边电厂多、热源充足的优势,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既有房屋改造,以集中供热为主,加快推进建成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尽快解决穆寨村搬迁改造遗留问题,彻底解决散煤燃烧。各县(市、区)要尽快安排确村确户工作,制定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并报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早安排、早动工、早建成,确保采暖季如期取暖,解决采暖期散煤取暖污染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能源局负责)

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各县(市、区)要巩固“禁煤区”成果,认真分析空气污染原因,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将影响较大的城市周边地区划入“禁煤区”并进行清洁取暖改造。结合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情况于2021101日前将调整后的“禁煤区”划定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严格“禁煤区”散煤禁烧管控。列入拆迁改造的区域要抓紧推进拆迁工作,短期无法拆迁的要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不得再补贴使用煤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清洁取暖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取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鼓励分布式供暖方式。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淘汰关停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以生物质为燃料取暖的必须使用专用设施,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做好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续和宣传,防止补贴退坡导致散煤复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及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坚决杜绝“一刀切”。各县(市、区)必须按要求加快清洁取暖改造进度,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在清洁取暖工程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简单拆除群众取暖设施、清缴采暖用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严格“禁煤区”散煤禁烧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

进一步排查清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和淘汰任务的燃煤设施。各县(市、区)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运输结构调整再突破。

进一步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全面推进煤炭、电力、水泥、煤化工等大型工矿厂区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优化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朔州车务段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强力推动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神头第二发电厂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清洁运输改造于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各相关企业负责)

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在完成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涉及公路运输的车辆2021年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2022年起达到国六标准。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电力等行业企业,2021101日起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或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不满足上述清洁运输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执行相应的错峰运输要求。初步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重点用车单位要规范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升级。202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2021年7月底完成省下达的剩余淘汰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强化在用重型运输车辆氮氧化物减排。加强重型运输车辆车用尿素加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免费提供车用尿素和加注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负责)

加快推进绕行道路建设。加快推进东北环运煤道路建设(G336朔城区东榆林至马营堡北改扩建工程),尽快实现G336北移,控制输入型交通污染,减少煤炭运输车辆尾气、抛洒物和扬尘污染,缓减北环路、平朔路、元元路运煤车辆通行压力,从根本上减少汽车尾气及道路扬尘对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同时,东北环运煤道路与西环连接,形成绕城环路,进一步扩大市区建成区面积。(市交通局负责)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含设备名称、编码等)。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住建、水利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执法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负责)

(五)城市降尘整治再精细。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2021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市区各类裸土全部进行植绿绿化。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依法整治渣土运输车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出建设工地未清洗,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

关停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露天矿,并对遗留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或采取抑尘措施,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整治需要扩大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

持续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工程,由城市主街道向背街小巷和街区内部延伸,由城市中心区向城乡结合部延伸,及时清理各类土堆、砂堆、渣堆、煤堆、垃圾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定期通报降尘监测结果,降尘量最高值高于9/·平方公里的县(市、区)要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重大专项

(一)以PM2.5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汽修喷烤漆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施策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2021年5月至9月,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研究制定O3污染预警标准,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门店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装置正常运行;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点位要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持续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排放工艺升级改造和有喷漆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治理。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有喷漆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全面整治,打击治理设施不运行或低效运行等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完好,运行正常。鼓励引导开展错峰加油、错时作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以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核心,实施秋冬季大气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落实秋冬季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修订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清单,强化差异化和精准管控;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应对、定点帮扶、努力消除重污染过程发生次数,缩短污染时长,减轻污染程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三)以联防联控为手段,以绿色奥运为目标,完成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建立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应急联动的同时,突出常态化协同,持续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检查,点对点指导解决具体问题,真正实现区域联防联控效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全面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制定朔州市空气质量保障区域联防联控方案,开展分区分时段治理,赛前全面完成工业、散煤、重型柴油车治理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解决PM10偏高突出问题。

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的突出难题,因此,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也是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彻底解决辖区范围内所有建筑、道路、水利、园林绿化等施工工地裸露土方、渣土路面和城市主干道、国省道、乡村道路等场所污染问题。要通过采取覆盖、洒水、机扫、喷洒抑尘剂等多种有效措施,达到控制工地和道路二次扬尘的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朔州公路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负责)

持续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对露天煤炭开采和非煤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完善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台账,持续开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私挖滥采的露天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对有合法手续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运行不正常、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落实出厂车辆清洗和连接道路的硬化措施,保持厂区及周边清洁,抑制扬尘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以科技治气为支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领域攻关研究。

开展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和城市主要道路、交通干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能力;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和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协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监测网建设,完善集霾、空气污染成因气象研究,积极开展空气质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气象服务对区域大气污染精准治理的科学决策支持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协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及防治策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体系、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和应对效果评估、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与管理规范化指标体系等研究,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综合施策,贯彻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支撑,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现代环境治理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纳入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经济政策激励。保持财政资金对空气质量巩固提升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用好环境税和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经济政策,保持稳定的清洁取暖资金投入。

(三)强化帮扶指导和服务。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又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和政策支持,主动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助推器”。

(四)强化依法监管。严格规范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环境执法,为守法企业保驾护航。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现场管理混乱、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要重拳出击,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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