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21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21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5月20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0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我市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朔州市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县两级指挥部组成。

2.1 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朔州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协助分管农业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处级干部、市草牧业发展中心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朔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朔州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单位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朔州军分区、武警朔州支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朔州公路分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朔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朔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朔州市融媒体中心、朔州职业技术学院、朔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3)制定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4)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举措,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6)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市草牧业发展中心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起草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2)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

3)定期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4)组织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5)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

6)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动物疫情应对等工作。

7)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8)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草牧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防控突发动物疫情实施措施督导;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场所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强制免疫等工作;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和法处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知识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宣传。

市应急局: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朔州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警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市人局:负责指导统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配合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验、监测、消毒、移动控制等防控措施,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朔州公路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验、监测、消毒、移动控制等防控措施,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朔州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活畜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执行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负责做好餐厨剩余物后厨管理;负责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制定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朔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

朔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朔州职业技术学院: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动物疫情诊断、疫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朔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组织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朔州海关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海关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朔州公路分局、市商务局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朔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成,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朔州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关注舆情动态,引导舆论,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市卫委、市科技局、朔州职业技术学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实施方案。

2.5 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职责

县(市、区)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朔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朔州海关;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朔州职业技术学院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朔州海关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朔州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人员等。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机构。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市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重大动物疫情)、Ⅲ级(较大动物疫情)、Ⅳ级(一般动物疫情)四个响应等级。各县(市、区)指挥部按照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 I级应急响应

4.2.1.1 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或2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的县(市、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 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 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3.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4. 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5. 经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向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市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1.3 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举措,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县(市、落实应急措施。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市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地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2.1 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8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3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

6)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2 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3 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3.1 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2个以上4个以下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流行。

5)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3.2 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

4.2.3.3 响应行动

1)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市内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4 应急响应

4.2.4.1 响应条件

1)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2.4.2 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县级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县级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

4.2.4.3 响应行动

1)县级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市、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讯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草牧业发展(畜牧兽医)中心、卫健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武警朔州支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会同畜牧兽医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

6.9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制订,由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朔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

州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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