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7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17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5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8日
主  题 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5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朔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的原则,建立我市市级医药储备保障体系,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医药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医药储备的协调、管理、调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按照市卫健委确认的储备计划和储备目录,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依据市卫健委提出的需求申请,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单。

市卫健委负责调用单位申请的受理,根据调用单位申请,出具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的调用明细;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制定与调整;负责制定、报批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专项储备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物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

    第六条 医药储备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工信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依据市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

    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行业诚信度较高。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具备现代物流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计划管理  

    十一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

    十二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卫健委确定年度储备计划、储备目录或根据需要调整目录后,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向承储企业下达。

    十三 每年12月底前,市卫健委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并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下达给医药储备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 医药储备企业必须作出“承诺责任书”,并与市工信局签订“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委托承储协议书”。

    第十 医药储备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 医药储备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

    第十 医药储备企业调出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储存管理    

    第十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每种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 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复核签字制。

    十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必须实行专门仓库或集中货位储存保管,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管理规范。

 承储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调用管理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本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动用市级医药储备;

    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市工信局依据市卫健委的需求申请下达调用通知单。

    二十四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所需物送达指定区域或单位。如调用的品种不在储备目录中,承储企业要优先保障供应。

    第二十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信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申请调用的部门或政府按本办法第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 动用医药储备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储备企业。储备企业使用回笼资金在十日内,按调出品种、数量补足库存。

    第二十  调用物结算价格执行“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公布的价格(以调用发生时为准)。调出的物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批发价格确定结算价格。

资金管理  

    第二十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的重要医疗物资,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 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承储企业要及时回收货款,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十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储备计划及有关规定落实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工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医药专项储备资金:

    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企业出现不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要求的其他情况。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监督与检查

     市工信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储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医药储备金。

第三十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工信局负责本办法最终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2021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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