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72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08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72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08日 |
主 题 词: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朔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的原则,建立我市市级医药储备保障体系,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市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医药储备的协调、管理、调拨;负责对承储企业的指导、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市级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按照市卫健委确认的储备计划和储备目录,负责向承储企业下达;依据市卫健委提出的需求申请,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通知单。
市卫健委负责调用单位申请的受理,根据调用单位申请,出具标明品名、规格、数量的调用明细;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制定与调整;负责制定、报批市级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专项储备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物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
第六条 医药储备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工信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二)依据市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
(五)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六)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经营资质,行业诚信度较高。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具备现代物流配送能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医药储备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卫健委确定年度储备计划、储备目录或根据需要调整目录后,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向承储企业下达。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卫健委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广泛征求意见,及时调整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并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下达给医药储备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企业必须作出“承诺责任书”,并与市工信局签订“朔州市市级医药储备委托承储协议书”。
第十五条 医药储备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医药储备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医药储备企业调出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每种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必须实行专门仓库或集中货位储存保管,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本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动用市级医药储备;
(二)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市工信局依据市卫健委的需求申请下达调用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所需物品送达指定区域或单位。如调用的品种不在储备目录中,承储企业要优先保障供应。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信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申请调用的部门或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动用医药储备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储备企业。储备企业使用回笼资金在十日内,按调出品种、数量补足库存。
第二十七条 调用物品结算价格执行“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公布的价格(以调用发生时为准)。调出的物品不属于国家定价品种时,按市场批发价格确定结算价格。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发生后所需的重要医疗物资,必须严格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 储备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承储企业要及时回收货款,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储备计划及有关规定落实。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工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医药专项储备资金:
(一)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二)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三)企业出现不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参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储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医药储备金。
第三十六条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工信局负责本办法最终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