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98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4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98 |
主题分类: |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45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朔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朔州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我市以外但涉及我市的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为市较大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外事办、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畜牧兽医中心、市无线电管理局、朔州海关、朔州银保监分局、朔州车务段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6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可吸收市、县级指挥部相关人员参加。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3。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工作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热点问题的监管,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预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
3.2监测
(1)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卫健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及其它领域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加强关注和防范,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市、县两级卫健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食物中毒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健、农业农村、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卫健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报指挥部,并会同可能波及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时,要及时报指挥部,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2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指挥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级标准的,分别按本预案或各县(市、区)有关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指令应急工作组和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准备的各项工作。
(3)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针对引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疑食品,采取控制、封存、追回、销毁等措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并更新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6)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隐患已经排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状态,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3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市卫健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要加强部门间和部门上下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到市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市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报告主体、时限和内容见附件4。
4.2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确定应急响应级别而进行的。评估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经初步评估已构成或疑似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应急处置
5.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对事故患者进行救治,同时控制受污染或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2)尽可能控制、追回已流出的污染食品,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减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指挥和派遣有关部门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食品的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3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级层面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条件、启动程序、响应分级及措施见附件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5.4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咨询,对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恰当的研判。
(2)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物资、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救治及时有效。
(4)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被污染的食品,消除或减少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5)核实现场情况,收集、整理现场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畅通,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向社会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5.5信息发布
市级响应相关信息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按照统一发布的权威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事发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指挥部要在一周内做出客观、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情况;
(5)经验、教训和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6)必要的附件。
6.3征用补偿、保险理赔、责任追究、表彰奖励
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按期完成。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7.2附件
附件1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部门 |
主要职责 |
市指挥部 |
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措施、总体规划,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并组织落实响应措施,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等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市场监管局) |
承担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指挥各县(市、区)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
市委网信办 |
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市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 |
市委统战部 |
负责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市外事办 |
负责涉外、涉台港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涉外、涉台港澳政策指导,对外、对台港澳联系和外国及台港澳媒体赴朔州采访期间等统筹协调工作。 |
市发改委 |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与调拨工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等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监测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工作。 |
市教育局 |
负责协助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
市工信局 |
负责市级医药物资储备的应急调拨。 |
市公安局 |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
市民政局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
市财政局 |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对周边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快速妥善处置次生环境污染。 |
市住建局 |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市交通局 |
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车辆公路运输的通行,协调有关航空公司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食物中毒患者的空中运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市内机场范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商务局 |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
市文旅局 |
协助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的团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对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
市卫健委 |
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医疗救治和事件现场卫生处理,对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通报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符合条件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性质认定工作。 |
市应急局 |
指导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
负责食用林草产品在生长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食用林草产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防范控制工作。 |
市畜牧兽医中心 |
协助对养殖环节畜产品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畜禽屠宰初级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市无线电管理局 |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挥畅通。 |
朔州海关 |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负责进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朔州银保监分局 |
负责督促市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
朔州车务段 |
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附件3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职 责 |
事件调查组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件性质,分析事件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件责任调查与事件应急处理同步进行,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工作。 |
危害控制组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
医学救援组 |
市卫健委 |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患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确保及时有效保障,并做好药品安全监管。 |
应急保障组 |
市发改委 |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及协助征用交通工具,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对受害人员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出入境应急设备、物资通关保障工作。 |
宣传报道组 |
市委宣传部 |
根据市指挥部发布指令,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
专家组 |
指挥部抽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
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
附件4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和时限 |
|
报告内容 |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
附件5
朔州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分级及措施
响应措施 |
Ⅲ级响应 |
Ⅱ级响应 |
Ⅰ级响应 | |
响应条件 |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 3.已经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Ⅲ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已经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Ⅱ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一起食品安全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5.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6.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7.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启动Ⅰ级响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
启动程序 |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
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评估,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 |
响 响应措施 |
Ⅲ级响应 |
Ⅱ级响应 |
Ⅰ级响应 | |
响应措施 |
1.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级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根据事件进展,必要时派出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带队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
1.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级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派出由市指挥部相关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现场。核查事件,指导协助地方开展处置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事件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
1.召开市指挥部会商会,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赶赴现场,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遣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给予支持。 | |
响应级别 调整 |
1.响应升级。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降级。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地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 |||
响应终止 |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基本得到救治,事态基本得到控制,伤病员病情基本稳定,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一个最长潜伏期内,在食源性污染导致的最后一例患者之后,未出现同类新发病例;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