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5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5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01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朔政办发〔20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新型交通服务方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从无到有,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市民出行,但也存在停放较混乱、回收不及时、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针对性解决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维护并促进城市管理和城市交通良好秩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二、秩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审慎对待,加强监管,从严掌握,严格把好企业准入关和车辆投放关。

(一)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各县(市、区)要依据群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和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等情况,实行车辆规模调控,建立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原则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对已经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

(二)优化设置停车区域。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居住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周边等公共场所,视实际情况优化设置停放区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城市公园、绿地禁止停放。

(三)加强车辆停放管理。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引导用户文明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施。

(五)强化行业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六)推进慢行车道建设。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三、经营管理

(一)运营企业。

1.企业资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包括,具备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城管、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相关监管部门(单位)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的条件;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经营规模相对应的固定办公场所、维修场地、运维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未在本市注册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车辆性能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检查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更换;要及时清洗,保持车身整洁干净,不影响市容。

3.企业主体责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配备比例不低于自行车投放数量的千分之五),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服务承诺书(内容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实施停放区日常秩序维护,及时对禁停区域车辆进行清理。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退还至可停放区。

(二)运营服务。

1.企业运营要求。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运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送资料。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市服务机构办公地址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样本;在本市的车辆投放规模和方案。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资料。

2.运营服务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16周岁以下人群提供服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要求;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险并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资金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要在企业注册地开设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并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采用包月等预付费服务的,用户预存资金不得超过50元。

(四)信息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接入12345政府便民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注册用户个人信息。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退出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企业退出市场前,要提前30天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组织落实投放车辆回收工作。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车辆投放不履行承诺、违反禁停区规定、乱停乱放不及时清理、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企业,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实行督查制度,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杜绝引发资金风险、金融风险;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障、报废回收、举报投诉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大宣传。要通过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教育,积极宣传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重要意义,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珍惜自己的骑行信用记录,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职责分工

逐步建立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级统一监管平台,各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将本企业平台数据接入市级统一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提出并向市政府报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控规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牵头进行企业信誉考核;受理、处理公众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投诉。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停放区域施划并对违规停放、占道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公安交警、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做好停车标识设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社会治安管理,查处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行为。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并监督车辆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及理赔工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事故处理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商事登记,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质量性能技术资料收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技术鉴定。

(六)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提供支付服务机构专户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处理涉及资金管理有关事宜。

(七)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文旅、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12345)受理的投诉建议类交办件按相关程序派交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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