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3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5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3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朔政办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山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省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晋财建二〔2020〕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规范引导、优化审批,确保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前提条件

开展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楼,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计划。

(二)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

(三)征得电梯所在单元或幢内全体业主同意。

    (四)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主体

业主(既有住宅产权人)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全体业主;以整栋楼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整栋楼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实施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或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资金筹措

加装电梯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可通过下列方式由相关业主自筹:

(一)业主可根据所在不同楼层等因素,经共同商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出资。

(二)出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可吸收其它社会投资等合法资金。

五、加装步骤

(一)前期准备

1.充分协商。部分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发起人,应当就加装电梯、代理人委托等有关事项与相关业主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2.签订协议。实施主体所有业主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加装电梯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代理人及其权责。

(2)费用分摊及筹集办法。相关费用应包括: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既有楼房结构安全鉴定、设计方案等)、设备和材料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3)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4)电梯的使用、维护办法及在电梯的加装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风险与责任等其他约定的重要内容

3.进行鉴定和设计。实施主体要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电梯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4.进行公示。实施主体要就电梯加装的设计建设方案,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道门口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相关方面提出的异议,应与异议人达成一致意见。

(二)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在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委托代理人携带书面申请和前期准备相关资料到住宅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施工管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手续。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加装电梯工作的审批牵头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明确同意加装电梯的,由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同意加装告知书,一并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相关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于2020年8月底前公开发布。

(三)建设安装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建设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建设安装。

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安装过程特别是施工安全、质量等及时加强监管。

竣工验收

加装电梯施工完成,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

(五)登记管理

实施主体要依法及时到住宅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大厅)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可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六)资金补贴

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实施主体可通过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四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集合式既有住宅楼(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非单一产权的住宅楼房)加装电梯项目在省级给予每部财政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助5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切实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谋划落实,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研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减少报建环节,在政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专人负责,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市区(不含平鲁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一由朔城区受理实施。

(二)强化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牵头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当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改造计划,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同时要积极做好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沟通、推动工作,广泛宣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协助实施主体联系有关单位,解决加装电梯中可能遇到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装置设施移位问题。供热、供电、通信、供水等单位要及时派人到位,解决问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等单位要积极提供便民服务,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协助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三)明确相关政策

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并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为5年。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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