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2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2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03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2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2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03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推动“数字政府”信息基础集约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市直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政务数据),是指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市直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市直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应用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 “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思路,坚持“整合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并按照“统一项目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及“强化信息整合共享、强化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安排的联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整体推进、重点突出、管运分离、机制创新”的政务信息化管理体系,确保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避免新增“信息孤岛”。
第四条市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
市政务信息化服务机构负责政务信息数据的汇聚、存储、治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市直部门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需求及运行相关工作。
第五条需要市、县两级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市直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相关项目的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审核
第六条项目规划以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应用为着力点,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采用“大平台、小前端”集约建设新模式,打通“信息孤岛”,促进政务信息系统快速迭代开发和集约发展,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
第七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及县(市、区)编制的各类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立足政府治理、民生服务、自身建设等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信息资源目录和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对于已经纳入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部门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滚动规划要求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需求建设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对市直部门所有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全口径统一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全面核查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情况,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完善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确保目录全面、准确。市直部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将所有涉及的信息系统列入目录后按程序报批,未列入目录的,不予审批项目,不予安排建设投资,不予安排运维资金。
第十一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从信息化需求合理性、建设集约性、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
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信息系统并对接的,原则上应按照数据对接标准对市直部门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对接,不得新增建设项目及增加信息系统数量。新设立部门或未纳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以及与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要求进行前置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再批准建设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的信息化项目,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新建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市政务信息服务机构负责编制《朔州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并发布。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使用《朔州市市级政务云平台服务目录》中提供的服务,并利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不得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项目预算确定后,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由省与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市、县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须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记录在案。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鼓励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本地化服务优势明显的市属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正式合同5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向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照分析,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当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调整申请,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后对项目提出意见,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应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四章 应用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服务、运维、应用等工作进行日常应用监督和评价考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产出和效果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市财政局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应用进行评估。对于发生违反审批要求建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等情况的项目,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直至终止项目。对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原则,通过资料审查、第三方评估、公众问卷等方式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评估机制,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计算、存储、网络等支撑和适配能力,以及用户满意度、政务效能提升程度、应用可持续发展水平、系统安全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应用评估办法,对市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产权归朔州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务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开展日常政务信息资源的治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市直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市政务信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市级政务云平台及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