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4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4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障、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31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朔政办发〔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与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级人社部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当地政府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县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社部门,由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县级人社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集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入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所有市、县两级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预存款户)全部注销。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朔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抓好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督办评估等工作,推动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县(市、区)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等。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等。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征地社保审核等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

(三)坚持“先保后征”。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要在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晋人社厅发〔2019〕41 号)和省人社厅印发的《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晋人社厅发〔2019〕42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朔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朔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  雁 副市长

副组长:高明道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全胜 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张彦青 市发改委副主任

赵向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永唐 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李宝泰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殿 市人社局正处级干部

贾义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樊慧峰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国清 市医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殿(兼),副主任:郭建荣(兼),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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