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4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2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23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00646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19日 |
标 题: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朔政办发〔2020〕2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23日 |
主 题 词: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朔政办发〔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朔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形势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实现工作效率提高、公开标准提升、政策解读提质、回应关切提速、监督考核提效、政务服务提品,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提供重要支撑,为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夯实基础、筑牢根基。
(二)工作目标。
县、乡两级政府要推进政务公开内部流程标准化,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要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2022年5月底前完成)
到2022年底,建成相对统一、各具特色、贴合实际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建设。
确定朔城区为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为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单位。示范区和示范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套适应基层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体系,着力在政务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制度建设等方面大胆创新,取得突破,形成亮点突出、具有特色的试点成果,力求公开更高效、服务更便捷。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出台工作方案或细则,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压实责任、严格审核。要视情选定1-5个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作为示范,带动基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建设。(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编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见附件),参照省级部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样本或模板,编制完成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指导对口县直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
县、乡两级政府要对照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并根据标准目录完成对历年形成政府信息的归类整理。(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1.规范主动公开流程。
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文件起草单位或部门应明确拟发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于报批前送相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备案。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不予发文。(2020年6月底前完成)
要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确需不予公开的,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存在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现象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2020年7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等流程顺序,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要做好风险控制,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期限、答复类型、答复方式等各项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维护政府公信力。(2020年7月底前完成)
应受理的公开申请涉及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历史文件时,应由起草单位向受理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确定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已经依法移交档案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1.明确解读主体。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文件解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部门要做好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政策性文件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经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相应政务公开机构进行网上发布。非政策性文件不需解读的,要在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优化解读内容和形式。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以文字形式进行解读的,应当采用案例、数据、问答等方式,形象通俗、平实易懂。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和传播力、影响力。各地各部门多样化方式解读量2020年不得少于70%,自2021年起不得少于90%。
3.拓宽解读发布渠道。政府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策解读专栏,统一发布解读信息,并在文件后增加“解读”跳转链接,方便公众随时查看。同时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2020年起,在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在其他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不得少于50%。
(五)加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
1.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直各部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及《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准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要完成基本信息表变更审核、页面标签规范化设置、索引号规范使用、各类标志标识悬挂、域名规范使用、IPv6改造。对以上工作检查的结果将纳入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季度通报内容。(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版块下,必须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栏目,且保证位置醒目、分类合理、链接有效、跳转迅速、搜索快捷、查找方便。未设置法定栏目或链接失效的,发现一例通报一例。各栏目应根据情势变化和栏目更新情况,定期动态调整。鼓励结合工作实践,创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分类标准,提升公开质量。(2020年7月底前完成)
3.完成集约化建设。完成市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政府网站统一硬件平台、统一软件系统、统一安全保障、统一运维管理的工作目标,构建起横向覆盖市直部门、纵向贯穿市县两级、综合打通各类服务应用的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4.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对政务新媒体开办资格和内容保障情况开展严格检查。对未达到开办资格、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要清理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内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保证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要按照统筹集约的理念开展移动客户端规划建设,提高内容服务的整合性和便利度,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并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六)做好政务舆情回应
1.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不同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进行划分,明确组织协调关系。涉及单一县的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政府部门会同涉事县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及多个县的政务舆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涉事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2.建立完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预警、回应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政务舆情协调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具体联络人和承办人,实现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处置。(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优化政务舆情回应方式。各地各部门对各类政务舆情加强研判,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避免因回应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新兴媒体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七)推动政务公开向基层拓展延伸。
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鼓励开展广播电视问政、在线访谈、政策大讲堂等主题活动,切实增进政民交流互动。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同时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政务公开工作规则固化到现有业务流程中,做到政务公开操作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运作。
县级政府要推动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三、监督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政务公开及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组织、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保障,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共同推动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
县级政府办公室是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配齐专职人员。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市直各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等行为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
联系人:慕凌凤尹杰玲
联系电话:0349-2021918
附件: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导责任分工表
附件
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导
责任分工表
序号 |
试点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市发改委 |
2 |
义务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 |
3 |
户籍管理领域 |
市公安局 |
4 |
社会救助领域、养老服务领域 |
市民政局 |
5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市司法局 |
6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市财政局 |
7 |
就业领域、社会保险领域 |
市人社局 |
8 |
城乡规划领域、征地补偿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9 |
环境保护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10 |
保障性住房领域、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
市住建局 |
11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市政服务领域 |
市城市管理局 |
12 |
涉农补贴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 |
13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市文旅局 |
14 |
医疗卫生领域 |
市卫健委 |
15 |
安全生产领域、救灾领域 |
市应急管理局 |
16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市市场监管局 |
17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市行政审批局 |
18 |
扶贫领域 |
市扶贫办 |
19 |
税收管理领域 |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