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3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63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文化旅游
发文机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标      题: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主  题 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朔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朔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矿井(坑)充填、填沟造地、生态复垦和生态利用等。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通过生态化处置、大掺量利用、高附加值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对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粉煤灰产灰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主体责任,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建立健全粉煤灰产用排信息管理系统。科学规范粉煤灰处置行为,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

第二章  综合管理

    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完善促进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固废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交流推广与产业化规范,推动粉煤灰及其他工业固废在建筑、建材、工程、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市工信局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全市范围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牵头建立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要求,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监管全市工业固废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科技、财政、住建、交通、规划和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产排灰、贮运、用灰单位每季度末10日内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季度粉煤灰产生、排放、贮存和利用等情况。

粉煤灰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产灰单位自季度末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税务部门,对产灰单位申报的粉煤灰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和排放量等进行监督复核。税务部门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产灰单位粉煤灰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产灰单位有虚假纳税申报或非法倾倒粉煤灰情形的,按照当期产生量全额征税。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当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电厂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源头上保证粉煤灰质量。

新建电厂不得湿排粉煤灰。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科学规范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应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  鼓励措施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依法签订长期供灰、用灰合同。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合作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协商,可适当收取费用。

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

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交通、路桥、城投、建筑等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

支持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鼓励砌块、蒸压砖、路面砖、纸面石膏板等大掺量利用项目和装配式房屋模块、喷涂石膏、硅钙板、陶粒、复合肥等高附加值建材产品项目建设。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绿色审批通道,帮助企业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及地方政府性专项资金支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及所得税减免、享受“风光打捆”优惠电价政策,享受新兴产业各项优惠政策,推进综合利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市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限暂定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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