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 单位缴存登记 | 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年1次 |
| 职工账户设立 | 行政检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