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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日期:2025-07-14 08:00      发布机构: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执法主体 实施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安排(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1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行政检查 非事业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4.
《护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8.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9.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10.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八)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九)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十一)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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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行政检查 涉及中医药服务的非事业医疗机构及人员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检查内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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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非事业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检查内容:(一)1.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2.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情况;3.医疗机构瞒报、缓报和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4.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内容齐全情况;(二)1.预防接种单位及接种人员资质情况;2.疫苗的储存与运输情况;3.预防接种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4.接收或购进疫苗时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三)1.消毒管理组织、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2.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3.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4.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消毒隔离落实情况;(四)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2.实验活动安全操作执行情况;3.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建立情况;4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五)1.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职业卫生防护情况;2.医疗废物登记情况、暂时贮存情况、分类收集情况。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4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监督 非事业医疗机构 规章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检查内容:1.临床用血制度建立情况;2.血液的包装、储存与运输;3.临床输血的要求。                                         检查要求:对相关单位输血科或血库人员、设备、设施、规章制度等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要求。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5 对医疗机构“两非”工作的行政检查 非事业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贯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情况。

检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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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包括相应筛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非事业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与技术服务情况。

检查要求: 各项检查内容应符合《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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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非事业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检查要求:各项检查内容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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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使用单位 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检查内容: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9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检查内容:   
1.作业场所;
2.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3.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4.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5.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6.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1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3.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情况。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6.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7、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查要求:                                       
1、卫生许可证或备案情况 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备案。                               2、卫生管理档案检查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及资料齐全。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5、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卫生设施设备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7、禁烟措施落实情况。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落实相关禁烟措施。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视工作实际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等开展联合检查 全年开展一次


1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检查内容:卫生许可证、饮用水水质、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等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查要求:1、卫生许可证情况 按规定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2、卫生管理档案检查   各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资料齐全。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   供水单位应当组织供管水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组织供管水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水质的余氯、PH、浑浊度等指标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供水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12 对学校卫生工作行政检查 学校 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检查内容: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2、卫生制度建立情况。3、健康教育情况。4、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检查要求:1、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等制度。3.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4.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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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法律、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1.对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人员及设备设施配置情况、技术服务规范性及真实性情况、技术服务原始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3.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检查要求:检查以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


14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适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检查要求:各项检查内容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的要求。 现场检查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朔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朔州市疾控中心(朔州市卫生监督所) 全年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