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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表(水土保持)
发布日期:2025-08-29 12:29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标准 年度频次上限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市(县、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水土保持检测技术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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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取土场和弃渣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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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六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县、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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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水利局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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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区)水利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水利局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 1